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商品市场假冒伪劣横行。也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一名全国闻名又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他的出现与1994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密切相关。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双倍赔付催生了一个王海,而今《食品安全法》有了“退一赔十”的新规定,面对“退一赔十”这样一个更大的谋利空间,“王海”式的消费者会多起来吗?
2009年9月16日,浙江绍兴新昌县消保委来了四位不一般的消费者。他们诉称,在新昌某大超市购买了四袋过期大米及两块咸肉,共花费180元,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付的新规定给予赔偿。据了解,刘某等消费者来自河北,主要在浙江各地较大规模以上超市专门寻找、购买问题商品并向商家索赔。此次从宁波到新昌,刘某一行对新昌各主要超市进行了“仔细检查”,最终在某大超市发现了“目标”——四袋大米和两块咸肉。经查看,大米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15日,保质期为150天;咸肉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16日,保质期为120天。由此推算,大米超出保质期2天,咸肉超出保质期1天,为过期食品。为保存索赔证据,刘某等人用相机拍摄下了大米和咸肉在货架上的具体摆放位置,以及超市店面、购物小票。购买后,刘某等随即向超市指出所购食品为过期食品,并提出了上述索赔要求。但超市表示不愿接受消费者“退一赔十”的索赔要求。超市方解释说,超市一直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所有食品在保质期前15天下柜,此次被消费者买到的过期大米与咸肉可能是柜台管理员漏检落下的。但不管如何,这是超市管理工作的失误,因此,超市愿意退还180元货款,并赔偿消费者800元。经调解,刘某等最终接受了超市的退赔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刘某等消费者不仅表现出对索赔事项的驾轻就熟,还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的“明知”这一词解释得比较在行。他们认为,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以延长销售期的行为,以及销售经有关部门检测被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被公开披露的相关批次食品的行为,当属于“明知”范围。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几种行为也最容易判断,举证也相对容易,因此维权成功机率也比较高。至于那些无法直观判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他们不会选择购买,因为鉴定等程序无疑会加大费用、人力、时间等成本,让他们“得不偿失”。而之所以选择较大规模超市作为对象目标,刘某解释说,较大型超市拥有广泛的消费群体,比较注重维护自己的名声,只要证据确凿,一般不会耍赖,而且赔偿金额的兑现也能保证。
那么像刘某等在十倍赔付的诱惑下,故意知假买假这种行为会引起热议吗?今后是否会有更多的刘某出现?对此,新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王海”现象,备受争议,但如今市场经济环境、商家经营理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观念、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更新、增强,“刘某”们的存在环境比“王海”时宽松,但由于行政管理、商家自律、社会监督等的不断加强,“刘某”们不会成为一种“热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制建设已有了长足进步。从1997年96315的首次开通,到如今的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体系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绿色通道”;商品准入制工程、放心店建设、覆盖三级的群众消费监督网络等建设则为消费者设置了一道道“防火墙”;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大幅增强,更是从整体上逐步“围剿”了假冒伪劣商品生存的土壤。正如刘某所说,他们在新昌逛了十来家超市,却只发现了一家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这正说明了流通领域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正在逐步走向规范、长效。
当然,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类似刘某等人的民间力量尽管源自利润追求,但客观上还是起到了监督经营者促进自律的作用,对消费者利用法律进行维权也能起到一定的启示或推动作用。不过,这种监督手段比较简单,对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监督,而逐利的动机也不可能支持这些消费者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意义上的监督。从这个角度上看,当代版“王海”不会走得更远。(新昌县消保委)
来源:浙江省绍兴新昌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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