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中国当下的环境下,民营企业融资具有法律风险的最根本原因是:民营企业贷款难、发行债券难、上市难,这既是也个历史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政策法律环境以及银行体制下,民营企业在获得国有银行贷款方面有很多看不见的障碍,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实行粗放式经营,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诚信意识差、管理结构模糊、缺乏长远规划、短期行为多。因而,公司一旦出现资金困难往往就会采取其他方式来融资。而这些特殊方式因其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或者根本就是非法行为,法律风险的隐患是极其明显的。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风险 1.民间筹资,这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发展中融资方案的首选。它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法律界定,很容易使这种筹资方式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淖。前几年,河北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 2.通过骗贷手段融资。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银行的贷款。可想而知,不正当手段本身近似饮鸩止渴,在行为之初就已经伏下隐患。一旦涉诉,只要银行动用司法措施主张权利,企业一时间就会陷入困境。 3.不当使用融资。比如盲目进行虚拟的扩张或者对企业进行赌博性的投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企业也会摧枯拉朽般地倒掉。4.采取故意拖欠贷款或者长期占有客户的资金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提高资金利用率,一旦形成集团诉讼,债权人纷纷要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届时,公司重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或被查封,将使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这无疑是贪小失大之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