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争执同居财产判平分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卓识律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起争执
这起离婚案的当事人是平谷一对夫妻。法院查明:2001年8月,宋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
同居期间,2003年7月,两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1辆汽车。事隔半年,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商店。
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两口子经常打架。2005年7月28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宋女士回到娘家。
2005年8月,宋女士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带走婚前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割同居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但只同意分割婚后财产,不同意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给妻子一部分。
同居财产被判为共同所有
平谷法院一审准许双方离婚,并认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判令婚前房屋装修及购买的汽车归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要给付宋女士共同共有财产折款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平谷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平谷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适当的。李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平谷法院的判决应该予以维持。
法院比照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不受婚姻法保护,法院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昨日下午,承办此案的法官黄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案正是依据此《意见》裁判的。
黄玲说,依照这个规定,法院通常认定两人同居期间收入在一起,支出也在一起,就可以比照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但在以往很多类似案件中,很多原告的主张都没有被法院支持。黄玲分析,主要是举证困难,原告一方举出的证据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又不被另一方认可。
而本案之所以被认定,是因为被告李先生在一审判决中认可了双方同居期间装修和购车的事实,法院以此认定这些财产属于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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