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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交通事故案例精选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能赔多少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1)西民初字第833
    原告王某某,男,1 9 8 71 22 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代理人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高某某,男,1 9 7 21 11 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坝路。
    委托代理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161 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212. 50元、残疾赔偿金38539. 20元、后期治疗费7 0 0 0元、误工费8 5 0 0元、护理费6 8 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2 5 0元、交通费5 0 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 0 0 0元,以上费用共计60681. 7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误工费4 0 0元、护理费6 2 0元、鉴定费1 3 0 0元,以上费用共计2 3 2 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高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45218. 61元(已扣除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 0 0 0 0元)、护理费3 0 7 0元、摩托车施救费3 0 0元、摩托车修理费2 4 1 6元,以上费用共计51004. 61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四、原告王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 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O一一年八月十日
                                                        ***
 
 
律师点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受害方往往选择私了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获得赔偿。这样通常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既节约了时间,相对来说也快速便捷,但是这样获赔的金额往往要低于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所获赔的金额。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和保险公司调解时,在某些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告在咨询多名律师后,最终请本律师为其代理。本律师代其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经过激烈的辩论之后,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原告的要求进行赔偿。原告的伤残鉴定级别为十级,像精神抚慰金最终帮原告支持到了3000元,而这一项保险公司在调解过程中是不愿意赔偿的,其他的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也超过了原告的预期,原告最终的获赔金额比原告与保险公司调解的赔偿额要多了一万多元,所以原告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的处理最好多咨询律师,即使在交警主持下调解您也应对自己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心中有数。如果差异太大,不妨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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