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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意见:物业管理纠纷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张沂峰律师
物业管理纠纷
  11、被盗居民以其已交纳保安费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所聘,按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企业。物业公司与小区居民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小区安全进行管理,不能理解为只要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居民损失有过错的,可判令物业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2、居民在小区内付费停车,车辆丢失的,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居民与物业公司形成有偿停车协议(有时可能是一个保管凭证或收费凭证),构成保管关系的(被保管物须移转占有),如果丢失,则物业公司应依合同法承担保管人的责任。
  如果业主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在小区内停车,则一般应认定双方无保管关系,车主无权以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13、根据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相邻关系中的一些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地方法规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那么这类争议还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民事救济途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个途径中选择一个。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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