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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二级伤残 法官调解获赔60万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9年11月15日晚7时30分,身为某化纤有限公司工人的许某在公司内装车时摔伤,经治疗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二级伤残。出院后,被告到重庆西南医院康复治疗,现在区第二人民医院接受康复治疗。2010年7月29日,许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3512元,该委于2010年9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化纤有限公司赔付许某工伤待遇及费用共计13608元。现某化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扣除原告已支付费用后,对其余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民庭承办法官在接到这个案子后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徐某认为自己系工伤,住院花销很大,妻子劳累过度也已住院,在异地没人照顾,为了顺利返乡并继续接受治疗,公司理应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费用;某化纤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费用,但认为,许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与己方预算悬殊过大,不能接受许某提出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充分阅读卷宗后,当即决定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
  2010年9月29日下午,法官通知某化纤公司代理人至许某住院病房,就地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积极沟通,并了解了各自的意见,许某表示相信人民法院的公正性,愿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各退一步的基础上进行就赔偿问题协商。
  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因涉及许某将来的治疗和生活费用,调解的过程漫长而一波三折,整个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某化纤公司从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角度处罚,尽量考虑对方的难处;劝说许某夫妇为了将来返乡治疗的顺利一次性解决该纠纷,避免了双方口角冲突,最终促使双方心平气和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已是下午六点半。
  次日,某化纤公司向许某一次性兑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05000元,了结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据悉,在异乡辗转治疗一年的许某已在妻子的陪伴下准备返回家乡,接受更好的照顾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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