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健力宝多届奥运送金罐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11-15    作者:朱明胜律师
健力宝多届奥运送金罐事件的法律分析
新华社2011118日报道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表态,称近期发现健力宝19年前作为奖励赠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如今金店鉴定后称造价就值50元。
该消息曝出后迅速在各大媒体传播,一时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多位冠军欲鉴定索赔。新华社广州7日专电健力宝集团在7日证实,奥运金罐事件已启动司法程序。该集团已于113日向集团总部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机关通报了情况,将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预计调查将涉及与事件有关的采购、供应和财务三个部门。
健力宝金罐事件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第一是健力宝公司和多届获赠金易拉管的奥运冠军之间的赠予合同关系,第二是健力宝集团内部如采购、供应和财务三个部门工作人员和集团之间的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赠予分为附义务的赠予和无偿赠予,赠予可以附义务也可以是无偿的,二者由双方约定,但是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健力宝公司赠送金易拉管的时候在各大媒体报导金罐的事实可以视为赠予人已经声明并保证赠送的物品无瑕疵,因此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一旦证明金罐事件属实,健力宝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该集团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采购供应或其他相关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可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一个问题事情都过去快二十年了也就是说,相关人员的行为追究可能会涉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国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期限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