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户建立时储存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建个人帐户期间(1996年至1997年底)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1998年起至调转月按本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这就意味着,从1998年起,不管哪一年,只要发生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转移的基金额都要分上述两部分计算。时间越长,第一部分(由于数额较小)越发显得复杂和无必要。而若规定不计算和转移第一部分基金,一则不符合劳部发[1996]78号文件的规定(若马上不执行则意味着文件缺乏连续性);二则已实现基金转移的地区和接收地区恐怕都会有意见。尚未建个人帐户地区今后建立帐户的储存额的确定问题,有关部门基本形成了一个处理意见,即:1998年1月1日起及之后,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年之内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参见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今后的基金转移就变得简单了,即只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由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含有1998年之前未建个人帐户地区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因此既与劳部发[1996]78号文件相衔接,今后转移时又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对未建个人帐户地区而言,由于职工1998年之前年限的基本养老金用“过渡性养老金”替代,按道理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不应包含1998年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了即含有重复计算因素。这就需要上述地区在设计“中人”过渡办法时,剔除这部分因素。剔除的办法有:降低过渡性养老金的系数、减少原有的补贴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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