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委托切割油桶,造成伤害由谁担责?
【案情】
2011年3月,阮某在废品店购买了一只油桶,其知道齐某具有电气焊工的操作资格,从事电气焊工作,便找到齐某,让他把桶从中间切割成两段用来装水,双方议定加工费为15元,但并未告知齐某该桶以前装有何物。不料齐某在拿离子切割机进行切割时,空桶发生爆炸,导致齐某多处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共造成损失10万元。齐某要求阮某赔偿其损失,但阮某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且自己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齐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齐某与阮某之间为雇佣关系,故应由阮某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齐某与阮某之间为承揽关系,故应由齐某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齐某与阮某之间虽是承揽关系,但阮某存在过失,故双方均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齐某、阮某二人为承揽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齐某具有电气焊工的操作资格,从事电气焊工作,其按照阮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切割技术和自身的劳力为阮某进行空桶的切割,并向阮某交付工作成果,收取一定的加工费,故齐某与阮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其次,对齐某的损害,阮某和齐某均负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方面本案中齐某作为承揽人,具有电气焊工的操作资格,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有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本案中的阮某购买装过油的桶交予齐某切割,应该告知齐某该桶以前装过易燃、易爆物质,具有危险性,让齐某提高警惕,但其却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失。故齐某与阮某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齐某与阮某之间虽为承揽关系,但因承揽人齐某未尽注意义务,定作人阮某存在一定过失,故对于齐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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