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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书写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阎庆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远志,男,1982 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湖南省,无业。
委托代理人,阎庆,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7029183
被申请人:九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9515日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特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九劳决字{2009}3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9327日王顺忠以介绍工作为由约申请人到九江市彭泽县来,因为王顺忠介绍的工作与电话中讲的工作不一样,申请人准备过几天回家,在朋友在再三挽留下参加了两次他们组织的关于营销的活动,他们没有要求申请人买卖东西,因为申请人的文化程度只有小学文化,根本听不懂他们讲什么,更不要说上台讲课。
2009417日,申请人参加他们组织的关于营销的活动。被彭泽县公安局抓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三条对申请人以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实行劳动教养没有事实根据。第一,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故意。第二,申请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具备给他人讲课的能力。申请人在主客观上没有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九劳决字{2009}3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九劳决字{2009}3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此致
九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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