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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及其相关的定义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insurance)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进行实施和管理的保险。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因为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所以它带有强制性的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于是,就需要商业保险来做补充了。

  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 …… )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买多买少),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我们所说的保险一般指商业保险。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和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相关定义

  投保人:一般称为保户,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人寿保险契约,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就会失去效力。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这些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受益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极其他合法经济组织、自然人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现金价值: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在领取保险金之前交纳的保险费,在减去一定的手续费用和保险费用之后,"多余的"会一直储存在保险单上,成为现金价值。如果保户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应按照现金价值表将这笔钱退还给保户。

  主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种。

  核保: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承保:指保险公司接受保户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

  保单失效:指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分期保费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效力暂停止。在停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保单复效:停效保单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保单恢复效力。

  宽限期: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保户因疏忽或者其原因没能按时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我国一般为60天)让保户交纳,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

  自动垫交保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

  保单贷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在投保人需要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已经具有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缴清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缴清保险。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又称减额缴清保险。

  展期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

  特约:又称特别约定,为了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观察期: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 保险人带病投保,约定在承担某项责任之前,被保险人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

  自负额:又称免赔额,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医疗费的浪费,约定医疗的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您的保单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为您服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通俗的说法,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代表,拿保险公司佣金的保险推销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 是指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就处在同一状态下的财产以相同的方式承保,而不论保险签单的日期或保险金额是否相同。

  承保:当投保条件符合投保标准时,保险人审核投保单表示同意接受的行为。投保人的要保一经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次标准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结合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加以审查,认为死亡指数超过一定界限时,倘在某一条件下尚可承保,则该被保险人称为"次标准体"。但次标准体多数要加收保险费。

  代位求偿: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即保险公司取代投保人的权利,向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定期寿险: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想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指不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的发生与否不确定,什么时间发生也不确定,发生的结果怎样也不确定。

  风险事故:指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众多险种的一种,保险公司每年度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给保户,称为"分红",带有分红的保险,叫分红保险。

  费率:是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被称为购买保险的价格。

  附加险:投保人必须投保主险之后才能选择的附加品种,又称附加契约。

  固定年金:年金的支付与年金受领人的生死无关,即无论年金受领人是生存还是死亡,年金都要按期支付。

  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豁免缴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豁免投保人缴付以后需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即期年金: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始进行给付的一种年金。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趸交保费: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

  健康告知书: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告知书,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健康告知书将成为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拒保: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或所从事的职业为保险公司核保标准所不能接受的承保者。

  解约: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当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缴费或急需款项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领回解约金。

  健康保险 :广义的健康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狭义的健康保险一般是指疾病或医疗保险

  加费 :针对"次标准体"保险公司核收的额外保险费。

  缴费期 :指应缴付保险费的期限。

  借款 : 若投保人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其拥有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申请过程 如下:

  1.保单借款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

  2.在缴付保险费满两年,并且保单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可以申请借款;

  3.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现行 五年定期利息计算,利息自动滚入借款本金;

  4.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到期末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 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理赔: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批注及批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内容,每次在接到投保人的变更通知书后,保险公司要作出批单,附在保险单后,其法律效力先于原保单。

  年金:保险公司每隔一定时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投保单 又叫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补偿原则:针对补偿性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以后,不应该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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