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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犯罪构成的特点及改造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女性地位不断提高,一些女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性犯罪人数不断增多,犯罪的类型趋于多元化。如何提高女性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劳改工作需要深入探索和研究的一个课题。
目前,女性犯罪的特点从年龄、性质和动机上看,多以色、利、情、财为主;从女性犯罪的原因上看,有主、客观之分。主观上,通常有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错位,心理扭曲、物欲的恶性膨胀,不劳而获,贪图享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文化知识的匮乏等;客观上,被“亚文化”的侵蚀,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交际环境等。
监狱改造工作应当针对目前女性犯罪的数量、种类及特点的不断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改造女犯的工作方法,按照“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文化教育,强化思想教育,配合劳动改造,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效提高女犯素质,确保监狱安全及社会稳定。

关键词:女性犯罪 价值趋向 改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女性参与各种活动和一般经济活动的机会大大增加,女性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不断提高。面对纷繁的人际交往、国内外文化思潮的影响,女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金钱的刺激和非法欲望的动机的作用下,受外来因素的不断冲击,一部分女性迷失了自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
从调查数字分析,女性犯罪占整个犯罪比率不断上升,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犯罪存在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已经越来越演化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现在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在发达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德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24%,美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30%。“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据专家预测,今后十几年内,我国的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这个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更给监管改造女犯的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此,探讨新形势下改造女犯的对策很有必要。
一、女性犯罪构成的特点
在我国,女性犯罪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据统计,女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占女性犯罪的45~50%左右;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20%左右,性犯罪和其他犯罪约占25~30%左右。笔者通过对河南省女子监狱第九监区332名在押女犯的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女性犯罪构成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女性犯罪的几个突出要件分析
1.女性犯罪的主体
一是女性犯罪的类型趋于多元化。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的有153人,占押犯总数的46.1%;盗窃犯罪的有18人,占押犯总数的5.4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71 人,占押犯总数的21.4%;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的性犯罪的有24人,占押犯总数的7.2 %;贩卖毒品或因吸毒而盗窃、抢劫的有19 %,占押犯总数的5.7 %。二是中青年女性犯罪者占多数。18-40岁的有179人,占押犯总数的53.9 %。三是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89 人,占押犯总数的87 %,其中文盲、半文盲有192人,占押犯总数的57.8 %。四是捕前职业大多为农民、无固定职业或社会上闲散人员。其中农民有224 人,占押犯总数的67.5 %;个体户、无业人员有61人,占押犯总数的18.4 %。五是刑期较短的较多。9年以下的有190 人,占押犯总数的57.2 %,5年以下的就有126 人,占押犯总数的38 %。
2.实施犯罪的常见手段方式
一是多以性别做掩护,以色相为诱饵,进行诈骗、抢劫、贩卖毒品,盗窃,甚至卖淫、奸情杀人等。二是犯罪方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女性一般较男性细心、胆小且有耐心,作案前往往考虑的较多,主观上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加上女性在生理上、体力上不如男性,心理依附性较强,而支配欲较弱,再加上侵害的对象大多是熟知的人与事,客观上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
3.犯罪的成本分析
女性犯罪通常具有难度很小、预期成本低的特点。实施犯罪行为"很容易"。如组织、容留、介绍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等,都是无本之利或一本万利。
(二)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1.被动性犯罪。女性在现实社会中属于弱势团体,女性犯罪有相当比例属于“逼近犯罪”、“情面犯罪”,而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贪污犯罪的案件中,90%的女性都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而是会计或出纳,出于对领导的盲从,或者是来自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的成为领导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
2.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一种强烈情绪情感的表现形态,当女性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女性故意伤害案件中,100%是属于此类犯罪。如杨某由于和其公公因几百元债务发生纠纷,在争吵时,持刀将其公公的头部砍成轻伤。事后,杨某也很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
3.无知犯罪。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淡薄,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卢某、殴某,明知乔某杀害其丈夫的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钱物、食品等而构成包庇罪,在当地引起的很大的轰动,许多群众,尤其是女性认为,卢某、殴某作为乔某的朋友,如果不帮助乔某,会被别人骂成不讲仁义,根本就不能算作犯罪。再如李某为了帮助夫弟赵某逃脱强奸的罪名,而串通6人作出赵某不在作案现场的伪证,李某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在法庭中李某还很委屈:我怎么能算犯罪呢?
4.高知犯罪上升。具有较高知识的女性犯罪大多是贪污受贿、诈骗等经济犯罪。如范某是某石油公司的经理,采取收入不入账、欺骗等手段贪污40多万元,在接到判决书时还不愿承认自已是在贪污。高知女性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自己,才能远离犯罪。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纵观女性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导致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内因是变化的基础,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主观因素导致了女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客观因素则导致了女性犯罪的得逞。具体体现在:
(一)自身原因
1.心理障碍,偏狭自私走极端。女性暴力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在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如贺某在外地打地,因怀疑其丈夫在家同别人相好,而产生猜忌心理,再加上从外地打工回来,因为其婆婆不叫其吃饭,而导致精神失常,怀疑前来看望她的大姨彭某要加害于她,就将彭追到庄外一麦地内,用掐脖和用瓦片击打头部的手段,将彭某打死。
2.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这类女性一般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去换取。如王某被同酒店的服务员取笑没有手机,她便将老板价值5000元的手机盗走而被判刑。
3.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淡薄。法律知识淡薄,分析事非能力不强。女性法轮功犯罪案件中20%的女性,是由于文化水平低,不相信科学技术,而相信法轮功能治病解难。
(二)家庭和环境原因
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二、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有关部门调查23.6%的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 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待无恐而变本加历,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如赵某因生活琐事长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和虐待,日积月累,终于无法再忍受,而在给丈夫做的饭里放进了老鼠药。
2.婚姻和感情危机。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挺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因处于受侵害地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采取极端手段。例如:乔某因其丈夫王某与他人姘居,因叫王某回家,而遭到王某拒绝和打骂,乔某用刀将王某扎伤,造成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感情不和,一些女性长期生活在封闭状态,无处宣泄感情而形成自闭忏悔,无处宣泄感情而形成自闭性格,人格扭曲而产生犯罪欲望。桐柏县检察院2003年起诉的法轮功案件中,80%的女性是由于家庭存在着存机,由于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无处寻求帮助,从而从练法轮功中寻找寄托,进一步陷入法轮功的泥潭里。
(三)社会原因
1.亚文化[1]的侵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为女性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处身于改革浪潮中的女性,走出家庭,跻身于社会,寻求完善自我的途径。然而,西方不良文化的随机而入、社会亚文化的熏染致使少数女性迷失了方向,在金钱与道德、法律与犯罪的事非上混淆了黑白。错误地认为:"商品经济就是一切都可以当作商品,包括人在内",于是将自己也当作商品出卖。如罪犯王某,24岁,文盲,从农家走到繁华的城市,被眼前的世界所迷惑,抵不住纸醉金迷腐朽生活的诱惑,成了一名娱乐城的"坐台小姐"只要给钱,什么都做,甚至出卖自己也在所不惜。
2.不良社会现象。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的日益蔓延,使无数家庭陷入危机,特别是女性深受其害。这也导致女性心理失衡。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时,自身情感因爱人和恋人的行为受挫后,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
3.传统和封建思想影响。传统封建思想认为,女孩以后是别人家的人,没有必要受上学受教育。所以导致女性文化水平都低于男性,尤其是农村女性。传统上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对家庭矛盾调解不力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改造对策
从女性犯罪构成的特点和犯罪的原因来看,改造女犯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我们监狱干警与时俱进,不断的开拓进取,努力学习,积淀知识,以适应监狱新情况、新特点的需要,确保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我认为改造女犯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教育改造科学化
要针对女犯的认识特点、情感特点,按照适应犯情变化特点,服务监管安全需要,着眼于提高改造质量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以现代化科学理念为指导,以人性化教育为原则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体裁为依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采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使教育改造达到科学化。
1、有的放矢,强化思想教育。一是针对女犯知识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把法制教育和认罪服法教育摆在首位,是她们知法懂法,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增强罪责感,从而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二是根据女犯人生观、价值观庸俗的现实,强化“三观”教育,帮助她们逐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真、善、美的思想品质和行为情操,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2、注重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女犯自身素质。“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是开启女犯荒芜心灵的钥匙”。针对女犯普遍文化低下,应抓好扫盲、小学基础教育,在内容上突出专题性、适应性以及女犯可接受性,讲课方式灵活多样,突出灌输与疏导相结合,提高女犯认同感,以激发她们自觉学习的兴趣,增强她们学习自觉性,给女犯提供自愿有偿学习的平台。组成各种兴趣小组,使她们快乐地学习文化知识,从而懂得做人的道理。而技术教育则应本着以监狱生产的实际需要和女犯刑释后生存的需要为着力点,与当地职业技术技能鉴定中心联系,根据女犯的需求开办各种类性的职业技术培训班,经考核后发放相应证书,为女犯回归社会创造基本条件。
3、加大心理干预,促进女犯健康人格的形成,使她们由被迫改造走向自觉改造。女犯大多是心理、行为都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不良心理定势积淀已久,改造难度很大。因此,监狱干警应充分发挥个别教育的优势,因人而异,寻找契入点,从痛心之处谈起,刺其痛心;从寒心之处谈起,暖其寒心;从灰心之处谈起,亮其灰心;加大心理干预,用干警的言行对女犯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引起女犯心理结构的改变,促使她们正常人格的形成,从根本上消除扭曲的心理定势,达到自觉接受改造的目的。
(二)监管制度科学化
女犯的罪行轻重不一,社会危害的程度差别很大,如重型犯与轻刑犯、累犯与初犯同住一室、同编一组,恶习传染无法隔绝,分类教育和管理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要根据女犯犯罪恶习的深浅,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进一步深化、建立不同程度警戒等级的监区或分监区,形成较为完备的女犯关押等级、类型模式。
(三)女犯改造社会化
要发挥家庭、社会主阵地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家庭是女性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它以特有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女性。我们要按照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可采取街头法律咨询、专题报告会等载体活动进行有益的女性犯罪预防工作。由妇联、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定期进行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心理健康、社会科学、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针对女性心理,对因生活和感情挫折而情绪不稳定、意志较脆弱及时进行心理医生咨询,培养女性健康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女性的法制观念教育。女犯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强,心理状态易受家庭关系、亲情关系的制约。因此,应适当地放宽女犯接见、同餐、离监探亲等方面的限制,增加会见次数,延长会见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亲情帮教活动,为保持女犯与亲人的沟通和融洽关系创造机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监狱所用,利用现有的条件,邀请社会上知名人士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来监狱为罪犯解难释疑、进行帮教或组建电脑、英语、缝纫、绣花等学习班,充分发挥监狱、社会、家庭三方面的作用,形成改造女犯的合力,促进女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四)营造合理的改造环境
一是要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社会各方面要认真全面履行。二是要在农村广泛宣传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重要性,这是一项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命运和减少犯罪的措施。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群众改变“女孩不用读书”的观念。对特贫特困而不能读书的农村女孩,全社会要来帮助的支持她们。三是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要用法律来严惩,法律应当出面干预,修订《婚姻法》应当更多地参照道德观念,并且通过立法来提高公民的意识,让婚姻当事人发生家庭矛盾时注意分寸。由于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为减少女性犯罪,相关法律的出台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时代风气和社会进步。四是按照女子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发挥监狱震慑效能和改造功能。应在“收得下、管的住、改造好”上下功夫,从女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体现出一种柔和、多姿多彩的监区文化环境,达到矫治、激励、制约的功能,为女犯改造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
(五)创造新型管理机制
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结合监狱实际,探索在女监实行对罪犯“开放处遇”方法,在余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表现较好的罪犯中可以实行开放处遇,设立管理制度严格的开放监区。同时还要根据罪犯构成情况,成立高、中、低戒备监区或分监区,配置与之相适应的监狱人民警察比例、装备,实行不同等级的管理措施。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警察队伍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3]。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工作的主体,是监狱能否前进和发展的关键,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改造女犯质量的高低。这就需要监狱人民警察,在改造女犯的过程中,通过严格执法和高尚的警业精神来体现人民警察的人格力量。面对日趋复杂的女犯群体,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业务学习,力争掌握更多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自觉的充电加压,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改造女犯的新方法、新对策,使改造女犯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注 释:
[1]特指独特的地方文化或者新型的文化和语言,有人称其为“性亚文化”。
[2]《毛泽东选集》,1999年,人民出版社。

参考文献资料:
1.《监狱学理论》,2003年,司法部。
2.《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转引自张亮:《我国女性犯罪调查》,北方网(//www.enorth.com.cn )。
4.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版。
5.李继华《“26岁现象”暴露年轻人的腐败》,中国信息报2000年11月22日。
6.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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