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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转让会员卡称作废、消费者诉请双倍退回卡余

发布日期:2011-11-29    作者:110网律师
吉州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历经三次调解后,终于成功审结五起消费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原告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     被告吴某、王某、龚某合伙经营一家美容院,五原告系美容院会员。2010年11月,吴某等三人将美容院转让给被告黄某和刘某,并签订协议书,私下将与原告的消费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新美容院,并约定按原告消费余款以及原定的项目、价格为原告提供服务。新美容院在服务几个月后,宣布原美容卡作废,要求原告按照新的消费标准接受服务。原告认为此举是变相加价,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消费,遂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双倍退回消费余额,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由于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似,故民三庭将五件案件合并审理。第一次调解过程进展艰难,原、被告两方谁都不肯让步,原告方坚持按照原美容院的消费金额和次数继续在转让后的美容院消费,但被告黄某、刘某始终不同意,双方在争吵中不欢而散。主审法官只得安排开庭,在庭审中进行调解。庭审中,双方仍然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在主审法官做工作后,被告方作出让步,同意降低每次的消费金额,但原告依旧坚持按原标准消费,否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余额。第二次调解仍未成功。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工作,通过在美容院进行的实地调查,了解到相比于美容院给其他顾客制定的消费项目和金额,被告黄某和刘某在庭审调解中提出的消费标准确实十分优惠。两天后,法官第三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这次调解,主审法官首先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接着把调查的结果详细告知原告方,让原告知道被告确实是诚心诚意想解决问题,最后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被告提出的条件。在这当中,法官苦口婆心、推心置腹。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黄某和刘某在消费余额的基础上,再赠送给原告一定的服务项目。随后五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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