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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布。保险公司还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上述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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