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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屈增辉律师

之所以上传这篇文章,是因为目前西藏的企业在并购收购时,基本上没有做这一块,但是本人认为这块很重要,不做就可能导致对某些事项的不明白,最后出现纠纷。
目 录

1、引言
2、假定条件
3、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4、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或或有债务
5、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设备
6、土地及房产
7、知识产权
8、重大合同
9、劳动和用工
10、税务
11、对外投资和分支机构
12、诉讼或仲裁
13、当地政策和缝隙习惯对企业的影响
14、附件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引言
1.1根据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屈增辉律师(下称“本律师”)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圆公司”)的相关状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1.2本报告仅供贵司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使用,除可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提供予其委聘的其他专业机构外,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此次矿权开发合作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1.3本报告依据以下资料出具(详见附件)。
1.3.1天圆公司历史沿革情况、股权结构;
1.3.2天圆公司各种证照;政府批文;
1.3.3天圆公司的资产、合同、纠纷状况;
1.3.4天圆公司的财务状况;劳务用工情况。
1.4为出具本报告,本律师业已:
1.4.1 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
1.4.2 依据贵司提供的需查详单向天圆公司查询;
1.4.3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所需要进行其它尽职调查,即:本律师认为需要查明的其他事项。
1.5 本报告仅就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报告。
2. 假定
在出具本报告时,本律师假定:
2.1 所有提供予本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2 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盖章均为真实,所有在有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均为真实,签字人均有权,或已被适当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2.3 所有提供予本律师的文件资料上所描述的情况均准确、真实;
2.4 天圆公司及贵司已就所有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事实及文件均已向本律师披露及提供,并无任何重大隐满、遗漏及误导;
2.5 向本律师所作的陈述及提供予本律师的书面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2.6 于本报告出具之日,所有提供予本律师的文件资料及其所披露的事实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3. 天圆公司的基本情况
3.1 天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历史沿革情况
3.1.1天圆公司的全称为: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西藏日喀则地区谢通门县雄村铜矿普查(许可有效期:2012年10月10日),西藏日喀则地区谢通门县拉则铜矿普查(许可有效期:2012年1月1日)。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
3.1.2 天圆公司的历史沿革
3.1.2.1 公司最初的设立及出资比例: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王志、杨杰、鲍丽、马晓军四人出资注册成立,取得由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4000020012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12,700,000.00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王志,占股83%;杨杰,占股6%;鲍丽,占股6%;马晓军,占股5%。
3.1.2.2 设立至今的股权演变
初设立时的股权情况 币种:人民币
股东姓名
出资额(实缴)
占股比例

王志
10541000.00元
83%

杨杰
762000.00元
6%

鲍丽
762000.00元
6%

马晓军
635000.00元
5%


2004年进行股权转让后的情况
缘由:2004年7月8日,天圆公司四股东将自身所有的合计天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英属维尔京群岛高原公司(Highland Mining Inc).
转让过程及结果:2004年7月8日,四股东与高原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4】1225号文的形式:同意天圆公司转变为外资企业;2004年8月26日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企业颁发了注册号为:企独藏总字00000140号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30年。详情如下:
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占股比例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160万美元
Highland Mining Inc
100%
企独藏总字00000140
74191194-4
国税藏字540102741911944



现今的情况
因股权转让给金川公司后,公司各项手续正在变更过程中,且因现在高原上班的人员不了解当时情况,故未予提供相关资料。经向登记主管部门查询具体如下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股东
登记日期

西藏日喀则市黑龙江路33号国土宾馆
David Copeland大卫.凯普兰
3000万美元
外国法人独资
高原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实际住所:西藏日喀则市黑龙江路27号
实际法定代表人:陈德信


未予提供
2011年7月1日

天圆公司现今的股权结构、股东、出资额:
股东
出资额
占股比例

高原矿业有限公司
3000万美元
100%


本律师认为:最近一次天圆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虽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但目前并未依法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目下手续尚不完善,应注意行政处罚风险。经向天圆公司询问,其以工作交接有问题致部分材料无法提供和目前正在办理该备案登记为由解释,并拒不向本律师提供任何书面证明。而其以前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数次增资、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合乎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3.2 天圆公司注册成立的日期、现时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
天圆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现时拥有的证照,本律师经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确认:天圆公司注册于2004年8月26日,其现时注册号为企独藏总字第00000140号,经营期限为2004年4月7日至2034年4月6日计30年,注册地为:西藏日喀则市黑龙江路33号国土宾馆,注册登记机关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3 天圆公司现时拥有的证照情况及存续情况
包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已年审;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向西藏日喀则市质检局查询,已年检; 雄村及拉则铜矿探矿权证,证号分别为T01520090202024788、T54120081202019300,经在国土资源部查询两证均真实、有效;银行开户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均真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本律师认为:根据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现时拥有的各种证照目前合法存续,本律师未发现影响其存续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只是部分证照目前正在办理变更手续,应注意督促对相关证照变更手续的办理。
3.4 天圆公司现时执行董事、监事及公司经理
经本律师向天圆公司登记注册部门核实,其现时登记备案董事等如下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职务

Hugh Dickson Hall
护照
BA34772
董事

David James Copeland
护照
BA340010
董事长

Gary Frederick Oakley
护照
JX097129
董事

欧阳东
身份证
440105196512050930
董事

Ronald William Thiessen
护照
BA10709
监事


3.5 天圆公司相关的政府批文情况(尤其是相关的变更为外资和两探矿权相关批文)
3.5.1 2004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文号为:商资批【2004】1225的文件批复同意天圆公司转为外资企业。
本律师认为:天圆公司经商务部核准并获得了雄村及拉则铜矿相关的勘察作业资质,且合法有效的持有两矿的探矿权,此处,不存在法律风险。
3.5.2 2004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藏发改工业【2004】480号(关于《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雄村铜矿地质勘查》立项的批复)核准,同意天圆公司对雄村铜矿开展地质勘察。
本律师认为,天圆公司已经合法有效的取得了雄村铜矿的勘察权。
3.5.3 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7】1851号《商务部关于同意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核准,同意天圆公司将经营范围变更为:铜及其伴生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投资。2007年4月18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矿划字【2007】012号《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核准,其矿区范围为四个拐点核准,矿区面积约3.3657平方公里。
本律师认为:虽然该文件已经确定了天圆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划定了矿区范围,但文件中提及“涉及国家专项规定和许可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批复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3年…逾期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之规定,即预留期至2010年4月18日,而天圆公司并未向本律师提供此该矿权延续和申请采矿的相关资料。
3.5.4 2007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审【2007】579号《关于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雄村铜矿(40000T/D)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天圆公司按照报告书中的所列项目进行建设。
本律师认为:天圆公司已履行相关手续,符合勘察建设条件。
3.5.5 西藏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分别在2008年12月23日、2009年6月12日,以文号为谢政发【2008】141、142、【2009】63号,名为《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签订雄村搬迁房屋补偿协议书的批复》、《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雄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队的批复》、《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雄村铜矿采场缓冲区用地面积情况说明的函》,同时经口头询问天圆公司,该公司至报告出具日并未租借土地,而是采取在谢通门县委、县府出面的情况下,对当地百姓进行搬迁补偿的方式进行土地征用。
本律师认为:由于天圆公司没有向本律师提供土地征用批复后具体实施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天圆公司相关环保部门经理在律师询问时曾谈到与当地农民因征地补偿问题发生过纠纷。律师提醒,雄村铜矿在后期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纠纷。
4.天圆公司的债务或或有债务
经询问天圆公司,该公司答复无任何债务或或有债务,也未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查询公司历来的董事会决议及政府批文发现:2010年3月31日,经天圆公司董事会决议向高原公司借取的剩余贷款本金额10009950美元延迟偿还期至2014年11月20日。现无任何资料证明该笔款项是否已还清或妥善处理。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应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进一步核实,避免相关的债务风险。
5、生产设备
目前,就天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1年8月统计的固定资产明细表来看,归其公司所有的有形资产部分包含:生活设备(如洗衣机、热水器等)、车辆、生产设备(风机、发电机等)、办公设备(如电脑等),共计237件。其原价值计为5337286.54元,净值为430627.91元,净残值为266864.35元。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设备为租赁使用性质。(详见附件)
依据天圆公司提供的制表日为2011年6月30日的车辆评估明细表来看,其所有的车辆共为13辆。其账面净值合计为322138.32元,其车辆登记、保险缴纳等手续均齐全。
本律师认为:天圆公司所有的有形资产(即固定资产明细表内所列项),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有,经口头询问不存在任何法律权属纠纷,应属合法、完全持有。
6、土地及房产
天圆公司未向本律师提供相关资料和权属证照或批文,经口头询问:其所用办公楼为向西藏日喀则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使用,即现使用的位于西藏日喀则市黑龙江路27号办公楼四楼20间及其相关设施设备;职工住宿楼为向西藏日喀则市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使用,即现使用的位于日喀则市吉培林路3号的30间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律师认为:天圆公司不存在土地或房产方面的纠纷,其使用房屋均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7、知识产权
天圆公司向本律师说明:天圆公司未持有任何注册商标及专利等知识产权。
8、重大合同的审查情况
天圆公司共向本律师提供重大合同17份。
8.1 正在履行中的合同:
8.1.1 2011年7月1日天圆公司与日喀则市富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租赁岩心库房及编录加工岩心的工作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该合同经本律师审查不存在法律风险。
8.1.2 2010年8月1日天圆公司与日喀则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租用办公楼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合同经本律师审查不存在法律风险。
8.1.3 2011年1月1日天圆公司与日喀则市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租赁职工宿舍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年,该合同经本律师审查不存在法律风险。
8.1.4 2011年7月1日天圆公司与西藏海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31止,该合同经本律师审查不存在法律风险。
经本律师对天圆公司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17份合同细致审查,并口头询问天圆公司,确认:天圆公司与他方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是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属合法有效合同。部分合同期满的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完毕,有待进一步调查。
9、劳动和用工
9.1 天圆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律师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范本及10月份工资信息,未向本律师提供员工名册。
9.2 据询问,天圆公司目前有职工26人。分两种方式:一为原公司员工,采取原待遇、福利不变的方式;二为金川公司派驻人员,天圆公司称之为“金川技术人员”,执行金川公司原待遇结合天圆公司实际情况的待遇、福利标准,天圆公司人事部门称:已制定了一套待遇等的方案,但现在并未公布执行,也未予提供给本律师。
9.3 天圆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近期员工的“五险一金”缴纳手续,并未提供相关核准证书,且经向员工询问,五险一金没有未交情况。
本律师认为:天圆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用工模式目前较为混乱,可能会造成母子公司人员的混同,最后造成法人混同,贵公司在收购或合作时应注意防范该法律风险。
10、税务
10.1 天圆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日喀则市税务机关于2010年8月6日颁发的藏国税字第542300741911944号《税务登记证》,税务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10.2 经询问天圆公司,其目前的税种因并未实际生产经营,只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其未提供纳税证明,也未向本律师出具相关说明。
10.3 经询问天源公司财务负责人,至本报告出具日,天圆公司除在个人所得税享受一定优惠外(征税点7500元/税费为15%),其余部分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纳税,无优惠政策。
11、天圆公司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经询问:天源公司称没有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也未提供相应资料。经本律师查询工商档案,发现:2005年11月28日,天圆公司曾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北京办事处,并于2006年2月6日作出《关于设立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决议》,并未查询到相关的资料和批文。经询问,天圆公司称该办事处或分公司现已没有实际运营,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本律师认为:关于此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因未能查询到相关资料,可能会存在风险。尤其是在现今该分支机构已无任何人员的情况下,并未申请注销,故提醒注意该处的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风险。
12、诉讼或仲裁
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经询问天圆公司:其称没有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调查、处罚案件。但拒绝向本律师出具证明或保证。
13、当地政策与风俗习惯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3.1 2011年6月20日,天圆公司所有的雄村铜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即西藏谢通门县人民政府,颁布了名为《谢通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从矿山企业的准入要求、勘查管理、开采管理、矿产资源的收费管理、环保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企业的准入更为严格(如:第七十五条 今后在本县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引进的企业不得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更不得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等。)。
13.2 关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从目前天圆公司的做法来看,主要是在县委县府的协调下,进行大量的拆迁和当地百姓合作的经济补偿工作,在询问中天圆公司环保部门的负责人不无感慨的谈到:虽然他们只从5月份至今,但已经感觉到在这边(藏区)开矿确实难。所以,律师建议:在收购或合作时,应注意这一方面的问题。
本报告仅供贵司参考。




经办律师:屈增辉




 
附件详单:
一、天圆公司相关证照
1、核准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外汇登记证;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开户许可证;
8、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9、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11、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证;
13、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14、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
二、政府相关批文
1、商务部关于同意天圆公司转为外资企业的批复;
2、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商务部关于同意天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
4、国家环保局关于雄村铜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5、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雄村铜矿地质勘察立项的批复;
6、雄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7、拉则铜矿勘察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8、雄村铜矿勘察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9、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10、 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签订雄村搬迁房屋补偿协议的批复;
11、 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雄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队的批复;
12、 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天圆公司雄村铜矿采场缓冲区用地面积情况说明的函;
13、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对天圆公司在谢通门县开发铜矿有关问题的批复;
14、 西藏自治区涉外审查办公室关于天圆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的批复;
15、 企业经营场地现场勘查意见表;
16、 西藏谢通门县及邻近地区越冬黑颈鹤种群07/08冬季监测报告。
三、董事会相关决议及章程
1、2008年8月13日董事会决议;
2、2010年3月31日董事会决议;
3、2007年4月21日董事会决议;
3、2007年4月21日董事会决议;
4、天圆公司2004年7月9日章程;
5、天圆公司2005年9月5日章程。
四、谢通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五、验资报告
六、资产状况明细
1、天圆公司2011年10月份工资信息;
2、2011年9月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3、2008、2009、2010三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固定资产明细表(2011年8月);
5、车辆评估明细表(2011年6月);
6、车辆行驶证;
7、车辆状况调查表(2011年6月);
8、车辆相关保险单;
9、职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相关表单。
七、金川集团与西藏天圆公司的关系结构表
八、合同
1、股权转让协议;
2、技术服务合同;
3、2011地质勘察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电梯保养合同;
6、劳动合同书;
7、劳动服务协议;
8、租赁合同;
9、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10、租赁合同;
11、岩心库租赁合同;
12、酒店租房合同;
13、技术服务合同;
14、检测服务合同;
15、技术咨询合同;
16、探矿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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