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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交通事故律师 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赵治国律师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在2008年初对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进行了调整。自200821日起凡入有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均按以下限额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例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如果按法律规定计算其死亡、伤残损失为100000元,假若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承担次要责任,即使按最高40%赔偿,受害方最高仅得到40000元赔偿;但如果肇事方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受害方可到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出诉讼,因其损失不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方100000元,这样,受害方可多得60000元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损失数额在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肇事方均可判令保险公司对其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全部赔偿,只有超过限额的部分才按事故责任由肇事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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