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交通事故律师 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赵治国律师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在2008年初对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进行了调整。自2008年2月1日起凡入有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均按以下限额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例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如果按法律规定计算其死亡、伤残损失为100000元,假若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承担次要责任,即使按最高40%赔偿,受害方最高仅得到40000元赔偿;但如果肇事方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受害方可到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出诉讼,因其损失不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方100000元,这样,受害方可多得60000元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损失数额在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肇事方均可判令保险公司对其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全部赔偿,只有超过限额的部分才按事故责任由肇事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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