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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刮落电缆,行人绊倒受伤,谁赔?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记者 郑金雄本报通讯员 陈静颖
  通信电缆被超高的大型车辆刮落,悬在半空中,肇事车逃逸。10分钟后,骑摩托车路过的老张被电缆绊倒,造成十级伤残。老张没有状告货车司机,而是直接起诉电缆归属的公司。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老张6万余元损失,同时告知电缆所属公司有权向肇事责任方追偿。
 
  今年129日凌晨,老张骑着摩托车经过厦门市一路段,突然感觉身体被什么东西绊了一下,紧接着就摔倒在地。他挣扎着打电话报警,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断发现他全身多处挫伤、骨折。事后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原来,当时绊倒老张的是一根因为被损坏而悬在半空的电缆。交警事后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在老张被绊倒的10分钟前,一辆安徽籍货车刮落了电缆,司机随即逃逸。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货车因货物超高,将电缆线刮落,悬在半空中,且司机事后逃离现场,未报警处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货车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老张说,自己是被电缆所属公司的电缆绊倒的,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当时电缆附近没有明显的限高警示标志,而且电话报警后一个多小时,电缆公司的工作人员才赶到现场,随身也没有携带工具,说明这条电缆归属的公司对电缆和员工的日常管理存在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老张向电缆归属公司索赔10万元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自己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公司依法设置电缆,符合安全规范,没有法定义务去设置限高的警示标志,属于公司的电缆成千上万处,不可能要求公司分分秒秒都进行维护。因此,公司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赔偿的义务。老张应当找肇事的货车司机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索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勘察:事发地电线杆钢角线离地面高度为5.06m,该电线杆所架设的电缆线的另一端位于路旁的居民房,电线杆与居民房之间(即事发路面上空)电缆线最低点因被车辆刮断,无法测量;同时测量距事故发生地前100m400m处的横跨路面的电线距地面最低高度分别为4.76m4.86m,测量距事故发生地后300m400m处横跨路面的电线距地面最低高度分别为4.68m4.86m,这四个测量点均属肇事车辆途经之处。
 
  由此推断,肇事车辆必经的距事发地前后400m内横跨路面电缆线离地面最低高度为4.68m,该离地面最低高度为4.68m的电缆线并未被刮倒或刮断,故只能推定绊倒原告的电线杆所悬挂的通信电缆离地高度低于4.68m
 
  ■连线法官■
 
  替代责任下的人文关怀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陈静颖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戴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的情况属于一种特殊侵权的情况,不是人伤人,而是物伤人,前述法条对物件损害责任确立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担责任原则,因此,车辆刮倒通信电缆不能成为被告免除或减轻责任事由,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偿。
 
  戴建平告诉记者,被告虽已举证证明电缆是被肇事车辆刮落的,被告还应就该通信电缆的设置(离地高度及警示标志等)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其是否已尽到对通信电缆的合理管理义务进行举证。电缆线事发前的实际离地高度现虽已无法查实,且被告不能证明对该通信电缆线的高度设置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亦无法证明自身在事发前后对绊倒原告的电缆线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应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
 
  案件审理时,本案的受害者老张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刮落电缆的安徽籍货车车主和驾驶员仍查无下落,老张的家庭因为这场事故而陷入困境。
 
  戴建平说,本案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这个法条背后隐现着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损害责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担的一种替代责任,因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为责任人带来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时就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义务。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进行追偿,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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