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
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
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问题,求助 2个回答5
- 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问题,求助 1个回答0
-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执行问题 2个回答10
- 咨询企业竞业禁止的问题 4个回答0
-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和竞业补偿金的问题 3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以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如何确定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鲁高法[2004]238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