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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2-19    作者:110网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坷、陶应强担任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二代理人在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后,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结合事实和法律,就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关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方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经明确表示,从被上诉人处所购钢材全部红用于所承建的红塔屋业丽水雅苑的工程施工,而承建该该工程的正是本案的上诉人,而非被告所设的昆明公司,因为昆明公司第一无法人资质,第二无建筑施工资质。故上诉人为本案钢材的实际买受人和实际使用人。
2、上诉人陈述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公司是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设机构。虽然其未依法登记,属上诉人内设机构,但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正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其履行的职务行为得到了上诉人的彻底认可,反应的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上诉人接受了被子上诉人所供钢材,支付货款(己支付了一半以上)的行为足以认定昆明公司是在得到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履行的职务行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昆明公司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有法成立并生效,理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关于本案所涉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我方认为违约金并未高于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1、从钢材的特殊性来讲本案的违约金也并不高。钢材行业属价格波动比较大的行业,经营者赚取利润靠的是时间差,即在低价时将钢材买进,然后稍有利益就在最短的时间将钢材卖出,然后再买再卖,赚的是时间差的价格。而本案中上诉人长期拖延被上诉人的钢材款,导致被上诉人无资金进行经营,公司己面临停业、破产的境地,其300余万元的违约金远低于给被上诉人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2、上诉人在当初与被子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目确表明因为自己要承揽该工程就需要垫付资金,否则就不能施工,被上诉人为了让上诉人将工程承揽下,才答应以先提供钢材后付款,实际上就是在为上诉人资金困难时垫资,然而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垫资顺利承揽下工程,且赚取了相当可观的利润后,确拖限支付被子上诉人的工程款,其从道义上来讲也是不妥的。
3、本案的所涉的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1058907.91元,违约定总额为3050154.21元,仅为总价款的10%,并未超过法律规定30%,因此并不属于违约定约定过高,故上诉人请求驳回或减少的请求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所设的昆明公司代表上诉人履行职务行为与被子上诉人所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所涉的违约定并不高于法律对过份高于违约金的规定。故,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适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罗坷、陶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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