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东,你下步该怎么走?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鲁邦升律师
在金华中院关于吴俊东案件的新闻发布会上,郭召军称:综合各项证据,认为本案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故认定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老古简评:
从整个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来看,没有问题,因为“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推理结果。
但关键也就在于红字部分隐藏着的“玄机”。
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与胡启明的损害结果,当然具有因果关系。既然有因果关系,吴俊东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键的问题在于吴俊东该如何承担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律师团“没有碰撞就不需承担责任”的观点,也实在是过于荒唐和离谱,太没有法律素养,相当于法律“白痴”。
老古曾经说过,“律师团”的观点之所以错误,错就错在过于极端、机械,这样的观点不适合各国法治环境,因此不会获得省高院的支持。而这样的观点假如流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绝不亚于中院的不合理判决。因为中院的判决理由正确,仅仅是实体处理结果责任比例有失偏颇而已;而“律师团”的观点,却犯了一个最基本的、一个具有正常法律思维人都不会接受的法律逻辑错误。对这样的申诉理由,一般来说是不会获得法律监督机关的支持的。
因此老古曾经点评过“如果我是检察官,一定不会立案;即使要立案,也要告知申诉人调整申诉理由,以责任比例有失偏颇为由重新提出申诉,再予立案”的观点。目前看起来,老古的观点与检察机关的想法是一致的。因此,检察机关对该申诉理由不予立案,完全在老古的意料之中。
这次中院的新闻发布会,正是抓住了“律师团”近乎“白痴”错误得不值一驳的理由,同时利用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来做文章。目的无非在于扭转对已不利的舆论阵营。因此,这种做法确是恰到好处。
吴俊东在中院的新闻发布会后,要么舆论风息,要么舆论会以180度转变的方式,从另一角度来继续报道。但不管如何,对其均为不利。因此,吴俊东想继续获得舆论支持,机率不会太高。
而舆论由于本身的价值取向及其新闻规则,对责任比例往往是不太可能感兴趣的。因此,吴俊东继续维权的难度,可想而知。鉴于律师团的“白痴”观点,曾经被媒体炒得轰轰烈烈,对吴俊东不仅没有起帮助作用,反而把吴俊东推到“两难”境地,遭受各种折磨,人言可威啊,所以,吴俊东此时的心情可想而知。
但并不是吴俊东此后就无路可走,条条大路通罗马,总有一条路适合你走的,关键在于你如何走及如何认识这个问题,以什么理由提出再审或者申诉。为了挽救败局,你可以商请“律师团”,也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陈述自己的理由,阐明自己的观点。但有一点必须要注意,在新闻发布会上必须要调整观点和理由,突出责任比例这一曾经被“律师团”忽略的关键问题,以大众能接受的理由提出。假如你继续要走,或许这是一条最简捷、也最适合你继续维权的路径了。当然,如果以原来的理由提出,结局可能会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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