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论身体维权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年第3期
【摘要】体维权现象伤害了人们传统的伦理感情,暴露了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削弱了公权力机构的公信力。它反映的社会及法治问题,如司法低效、司法不公、诉讼成本过高、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扭曲、媒体失声等,已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构建。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还需构建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框架,从公民意识、社会福利、维权渠道、舆论监督等多方入手,所需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的是建构性的。
【关键词】身体维权;弱势群体;舆论监督;利益失衡;司法失信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身体维权”一词源自2009年12月31日期的《南方周末》篇名为《身体维权者:悲情维权的灰色隐喻》的文章,其中以孙中界、张海超、唐福珍三人为身体维权者的典例:“孙中界砍下手指向‘钓鱼执法’说不,在维权所抵最高处留下标记;张海超为求真相开胸验肺揭穿谎言,以满腔的炙热映衬外界的冰冷;而唐福珍为抗拒拆迁最终点燃自己。他们以鲜活的生命为权利而抗争,在刀锋和火焰中追求正义,他们是为生活奔波的小人物,是权利运动的悲情践行者。”[1]

  近些年来,“身体维权”事件频发,且呈上升的趋势。笔者发稿的当月,又听闻两起身体维权事件,足见该问题的紧迫性;4月20日,湖北鄂州王锦兰因拆迁问题,在房屋前自焚;4月22日湖南株洲王家正在司法强拆中自焚。弱势群体何以不通过制度救济,而以减损人格权利来实现自身财产权利,其中折射出的法制与社会问题,让人深思。

  一、身体维权的界定

  身体维权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以农民工、强拆对象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自身的权利诉求(以财产性诉求为主)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以自残、自杀等非理性方式牺牲自我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途径,以期唤醒舆论的关注和社会关怀,左右权利进犯者的舆论压力和坏境,迫使其自我修正或自上而下进行强制性修正,全过程涉及维权主体、侵权主体、权利诉求主体、舆论媒体等多方主体。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2](P27)私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而言的,它包括请求、自助和自卫等方式。

  如上文所述,身体维权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性、对己性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游离于司法程序以及社会伦理之外的个体正义实现方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侵权者、维权者法律地位的强与弱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可分为两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3](P153-154)

  身体维权现象中,维权者多是以农民工、司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而侵权者多是以城管、拆迁办、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权力机构。一强一弱的社会资源占有量差所显示的权利张力,迫使身体维权者以放弃宝贵的人身权利的激进方式进行自我的权利诉求,这才爆发出身体维权这一非理性维权手段。

  (二)维权者对人格权、财产权的舍与求

  身体维权主体所欲保全的,多为被克扣的工资、存身立命的房子或伤残赔偿和补助,他们愿意付出的维权成本,却是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这样的反理性的抉择,其原因乃是因为对社会极弱阶层的弱者而言,所涉财产已攸关生存,财产权已抽象为基本人权,重要性与人格权利并无差别。制度无法保护那些在市场大潮中不幸者,使他们深陷困顿面临溺毙的危险。弱者的财产并没优先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在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被剥夺殆尽之时,他们也便失去了身为一个人,身为公民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没财产就没权利,也就没有重新起步的机会,这也解释了身体维权现象的反伦理性。

  (三)侵权者的内部纠错自觉性与外部舆论影响性

  私力救济的急迫性,不容当事人考虑漫漫冗长的司法路径,更重要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制度维权的不信任,导致身体维权者转而求助社会,以自残的方式影响舆论。舆论的准确发音是身体维权成功的前提,社会导向能帮助社会公众站在弱者方给予侵权者无形的压力。另外,由于身体维权全过程无第三方主体的中立居间裁判,纠错过程往往是侵权主体自我式或自上而下式的纠错,维权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以宜黄自焚事件为例,自焚者家属钟如九共发两百多条微博,在其微博粉丝的不断转发下,网上放大效应凸显,并加速了宜黄事件责任处置。后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宣布免职。江西财经大学传播学教授王玉琦说,如此严厉的问责尚无先例,很大程度上是微博与媒体的力量所致。[4]

  二、身体维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一)法伦理观念的混乱

  以生命权、身体权为核心的人格权相较于财产性权利更重要,这是法律对人类伦理观念在规则上的确认。

  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损害往往不可回复和不可逆转的。生命权的存在是一个自然人立足于群体的先决条件。生命的丧失将导致主体对己财产的终局性丧失,而身体权的缺陷也必然影响自然人的财富创造能力和利益享受带来的愉悦感。对其的侵害,法律仅能通过强制或者赔偿给与受害人心理平衡。而财产权却是类型无尽且不能被穷尽列举,具有强替代性。对财产的侵夺,法律能轻易地将利益失衡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轻重分野,已经伦理化为一种公众的道德认同。在身体维权现象中,不仅侵权者侵犯了由法律所维持的社会秩序,维权者将二者轻重倒置的非理性行为更伤害了伦理观念,打破了道德的底线,伤害了人们秉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

  (二)利益失衡的暴露

  身体维权事件从根本而言,是社会利益失衡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在社会关系中的案例化体现。弱势群体从社会中所得的利益太过有限,没有多余资源以供支配,仅有财产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底线。为富者的不仁,社会保障制度的孱弱,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未有倾向性保护,导致了弱者们无法通过规范途径去与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协调,最后只能通过私力救济以死、残相搏。

  利益失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化的社会问题。贫富分化、区域差距、城乡二元、行业垄断导致的利益失衡,在弱势群体心中产生了强烈的失落和报复性情感,人们便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渠道,表达不满以及主张权利。

  (三)公权力机构公信力的削弱

  吉登斯将信任区分为对个人的信任和对社会系统的信任,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是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5](P287)但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信任不可能凭空而存,必须嵌入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制度信任与个别信任是相互加强的关系。身体维权之痛加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身体维权所暴露的公权力问题频繁地以毁灭个别信任的方式去减损公众的制度信任,减损公权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当由公权力加以维系的司法制度无法实现维护权利的目的时,维权主体便更多地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个体正义,而维权者在制度维权途径上的频繁碰壁,潜在维权者便开始转向其他,甚至非主流、边缘化的方式了。由于公共权力错位导致的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权主体的形象,使民众产生怀疑、厌恶、鄙视情绪,产生了信任危机,特别是当相对人位于社会底层,积贫积弱,法治意识淡薄,甚至有着极端行为倾向时。强弱的悬殊难免会让公众难塑信任,恶性循环,将更多的无助者推向非理性维权的边缘。

  三、身体维权现象频发的原因

  身体维权现象成因复杂,牵涉到了维权人、侵权人、裁判人、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主体,笔者试用图1表达其中的关系,再逐一分析:

  图1身体维权主体关系图

  (一)维权人

  1.维权人往往处于恶劣的法律环境,极易遭遇侵权侵害

  维权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往往难以有效地介入法治化进程。从其基本的需求来看,他们所看重的是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很难产生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和冲动;从其能力来看,由于长时期地缺乏教育,文化素质较低,而且又长时期地处在封闭状态,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性的事务。社会参与经验的匮乏使得维权主体在维权领域受到更多的阻碍。针对身体维权,侵权方常常是执法机构的现象,笔者在学校周边对初中以下学历的工人、农民做了一个调查,调查问题为“您对自己遇到的执法机构是否满意”,调查结果如下:

表1调查结果:

 
遭遇过侵权事件,十分不满意(1分)
态度傲慢,不满意(2分)
十分冷漠,一般(3分)
可以交流,比较满意(4分)
态度良好,非常满意(5分)
总和
数量(人)
17
66
110
48
12
253
百分比(%
672
26.09
3.48
19.05
476
100

  图2调查结果

不需要他人帮忙(1分)
请亲友帮忙(2分)
咨询法律工作者(3分)
自己有能力处理(4分)
十分精通(5分)
总和
数量(人)
45
106
75
25
2
253
百分比(%
17.79
41.90
2964
9.88
079
100

  结果显示,弱势群体普遍遭遇过执法冷淡,还有相当的比例遭遇过执法侵权。信息的不对等,使得维权人在与执法者的对峙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其摆布。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可以动用的法律资源太少,甚至在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对象时可能表现出的维权倾向都较他人为弱,可能就造成了侵权人通过侵权获益的侥幸心理。

  2.维权人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

  虽不排除有部分属于社会中产阶级甚至社会高层,但绝大多数身体维权现象都是发生在弱势群体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的联系逐步加深,“弱势群体”这一标签愈发难以通过客观化指标,如收入、学历等加以确定。虽然学者现更多地通过社会身份的从属来划定“强弱”,但笔者仍然观察到身体维权者多数教育程度低,匮乏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在“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遭遇侵权事务时的选择”的调查问题中,受调查者的结果如下:

由调查可见,弱势群体多是“法律依赖者”,产生的问题有二:依赖原始的亲族感情,难免会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收益,特别是维权人在其亲友中也难寻法律素养高者;(2011年2月12日,在江西宜春发生的一起案例,因当事人法律素养的低下,债权过时效而全然不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受法院支持,后该债权人携带5升汽油和打火机欲与债务人同归于尽。)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昂成本也非弱势群体一般所能承受。

  3.维权人心理扭曲,往往有着极端化行为的倾向

  身体维权归根结底是一种非理性现象,维权者常常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权益维护需求,这也往往与弱势者极端恶劣的生存环境所致,典型者如唐福珍、钟家姐妹的自焚拒拆。更有者甚至有着精神疾病和精神分裂倾向。(2011年3月23日,在福州台江区两车意外刮碰,小车司机雷某因气不过大车车主,从三楼跳下。据了解,雷某其有精神分裂倾向。2011年4月1日,广州一罗姓男子拉横幅爬上海珠桥顶,并在自己身上淋泼汽油。后经查罗某的精神状态不正常,曾多次向各监督机构写信,反映罗边村的土地管理、财务公开、选举等问题。经过联合调查,均不属实。)

  (二)裁判人

  1.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

  弱势群体往往难以接受投入较多且风险较大的诉讼以及其他制度维权,他们一般都未习惯为司法诉讼和法律服务买单,会凭着心理上“有理就有处说,干嘛要花钱”的朴素本能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厌诉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们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要求的体现,弱势群体身处的环境,往往另其未习惯以程序繁琐、严格、确定性较强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诉讼成本高、耗时长、时效性弱,对于已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很难承受诉讼带来的经济、时间、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现有的社会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实效不足、处理结果不确定是公力救济济的缺陷所在,加之当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济往往无法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公力救济处于滞后状态,加上有关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对维权过程的阻挠和干预,权利主体无法于常规范畴内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才催生身体维权这一准丛林状态下的个人校正正义实现方式的出现。

  2.得不到维权人的信任

  出于对司法效力的怀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认知上的误解,维权者也会凭着心理本能的“拒诉”心理而排斥诉讼,而选择上访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笔者的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关系才会去的”,甚至认为法官都是见钱眼开的。

  (三)其他原因

  1.媒体失声

  媒体在公民维权道路上所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身体维权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网络的普遍应用和中国人注重颜面的个性,使得某些利益团体迫于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受害者加以特殊对待,最终受害者利益得到维护。而媒体失声对于维权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在“宁波女企业家谢小玲遭遇暴力拆迁自焚案”(2010年11月7日,浙江宁波科力陶瓷塑料封件厂遭遇暴力拆迁,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请求新闻媒体关注要求未果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中,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她死前曾要求过媒体报道和曝光,但新闻媒体惮于政府与开发商的权力而未有理会,设想如果此时媒体秉持了无冕之王的德行,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2.侵权人社会地位强大

  侵权人的为富不仁,极大地刺激了维权人本就处于经济弱势的脆弱的自尊,特别是在侵权人有时还是代表国家公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沆瀣一气的情形下,维权者更是深感体制维权的无望,滋生了维权人宣泄愤怒的情感需要,做出非理性维权的极端行为。

  四、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措施

  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需要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其需要的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构性的。防止维权主体产生极端化的行为,现行制度必须培养弱势群体的司法信任情节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培养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

  所谓人文关怀,是从人文角度,以人文精神为导向,对人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进行关注,是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条件、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一种诉求。弱势群体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关怀,更重要的是人文关怀。

  对民众自身而言,具有制度维权的公民意识,首先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守法观念,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仅仅为了自身利益,更是对漠视权利者的人生教育。[6]

  身体维权危机的消解,还需要公民制度维权意识的培植和发展。政策在关注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同时,人文关怀还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在培植其法制精神,完善其法制人格的同时,实现从“臣民”向公民的转换。

  (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维权的经济能力

  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防止身体维权越演愈烈,需要从根本上分析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源,解决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国家要加快经济的发展,实现物质的丰富,并且在现代化进程中,保证经济发展的恩泽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避免贫富差距的拉大。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尤其是实质公平。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不能让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最后,要建立以法律为保障措施的相关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发展公益基金等社会慈善团体、法律援助制度、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弱势群体医疗法律制度等。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弱势群体对各项福利制度的认识。

  (三)培养弱势群体的制度维权倾向,通畅制度维权渠道

  媒体在传播新闻时事时,为追求社会反响往往选择性地选择那些发生频率更低、更能吸引眼球的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信息,同时给了民众一种强烈的信息刺激。这往往具有很强的心理暗示和相当的传染力,而弱势群体对“辟谣”往往具有很强的逆反心理,形成一种虚假性的共识。鉴于此,制度维权机构一方面需要彻底真正地杜绝枉法与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需要提升自我的公众形象,通过适当的宣传以及成功的个案,争取弱势群体对制度维权机构群体的认可,以塑造良好的公信力。

  再者,制度维权渠道应多元化,社会应加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救济的途径,如信访和上访制度的贯彻实施。此外,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和解等纠纷解决机制都需要整合完善,针对弱势群体,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四)强化媒体监督保护作用,同时媒体增强自律意识

  我们应重视舆论的作用,当制度维权不能保全弱者利益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的力量,在维权主体极端化行为前,媒体就能够缓和、调解双方的矛盾冲突。而作为“无冕之王”,媒体也要敢于揭露不法行为,不惮于钱权阶层的恐吓。在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媒体的自律意识。媒体不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力求客观公正,不可影响司法独立。这一方面需要靠新闻媒体的自律,一方面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结语

  经济的快速发展难免会产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乱象,自零九年张海超“开胸验肺”、孙中界“断指验法”、唐福珍“自焚拒拆”的案例曝光,社会对此类非理性维权现象愈发关注以来,身体维权现象愈演愈烈。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市民社会中的公民意识正在崛起,国家的福利关怀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学家热议,独立性的媒体力量也还在成长。相信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的演进,会有更多的注意将被集中在经济发展背后的那片社会阴影,而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对抗也都将会逐步得到缓解。




【作者简介】
张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杨继斌.身体维权者:悲情维权的灰色隐喻[N].南方周末,2009-12-30.
[2]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5.
[3]陈成文.社会弱者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
[4]刘菁,李兴文.微博渐成突发事件的传播舆论中心[J].瞭望,2010.
[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6]张千帆.从“身体维权”到制度维权【EB/OL].http://blog.caing.com/article/ 10155/,2010-10-19/2011-4-2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