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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信用的缺失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但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避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账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碍了信用链条。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过程中推波助澜,使得银行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经济状况的集中反映点以及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风险的反映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和健康发展,重建金融信用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金融信用缺失的本质就是法律信用的缺失。本文拟从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将金融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的误区,进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从强化和完善立法,加强金融信用规范的角度,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提出建议:一是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二是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关键词:金融 金融信用缺少 信用行为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但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避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账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碍了信用链条。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过程中推波助澜,使得银行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经济状况的集中反映点以及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风险的反映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和健康发展,重建金融信用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金融信用缺失的本质就是法律信用的缺失。本文拟从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将金融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的误区,进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从强化和完善立法,加强金融信用规范的角度,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提出建议。

一、金融信用的本质

在西方,“信用”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它表示价值交换后产生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行为。简言之,即是对借的偿还。金融业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从产生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对于金融业而言,金融信用在金融业的资产中无可置疑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如一位银行家所言:“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是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信用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统一。银行实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资产大多数是公众的财产。但常期以来无论金融业内部或外部(政府、其他企业及公众)均缺乏对金融业的认识,常常将国家(政府)的信用取代金融业的信用,主要表现在:(1)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经济起包揽作用,从而将金融信用包揽,银行是国家的,受政府指令运作,银行信用自然也就转化为对国家的信用。所谓三角债即国有企业及银行都认为债务所涉及的信用问题均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是自己可以解决的,并不将其看成是自己极其重要的信用问题,因而债务难以清偿,这一直延续至今。(2)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并且通货膨胀也得到有效抑制,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债偿还信誉好,因此国家作为整体对内对外均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内民众即使不了解国内银行的信用,也放心地将钱存入银行。这就是为什么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率高达20%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着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稳定增长。当然也和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有关,其实大多数公众并不知晓什么是不良资产率,他们只知道银行是国家的,可以放心将钱存进去,国家不会不还给他们的。而国外企业及银行,即使对国内企业的信用了解不太清楚,也以中国国家信用为其信用的标准而提供信用货款。而且这种信用又具体落脚于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所属或支持的企业。

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已逐步退出市场,《商业银行法》规定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商业银行。因此,国家信用不再成为金融信用的主体。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金融信用体系,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道德失范现象。银行业“惜贷”和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并存的现象说明了没有信用作依托,银行和企业间必然出现“双输”局面。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1、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他们在市场中做出的一切行为均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如果守信能带来利益,而失信会遭受损失的话,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守信,反之亦然。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具体表现为失信者被调消职务,至多是被判几年刑,坐几年牢,很少听说因为失信而被判处死刑的,剥夺生死的;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规”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自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制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

2、历史沉淀和制度性约束使我国金融信用基础脆弱信用观念淡薄。

如前所述,随着市场改革加速,企业逐渐脱离国家的庇护,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但是,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直都是在国家计划调节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可以说大多数国民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虽然有人说我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诚信传统,孔子在2千年前就说过,“民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但是在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时,传统诚信观念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形成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业信用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信用制度和信用资源的有效需求。

3、信息不对称。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理解,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表现在获取决定贷款信息时,还表现在贷款获取后监督贷款人行为时。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其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随着金融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工具不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资源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管理和分业经营的现状,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以来,股票市场的丑闻接二连三地发生,说明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随着住房贷款,消费信用等新的信用形式的启动,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更加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发展和完善。

4、企业还贷能力差。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企业(部分)生产不景气,严重亏损,无力还贷付息;另一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盲目上项目,事前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切实际,对市场变化不能准确把握,致使所上项目不能消化吸收,或不能投产。

5、银行内部缺少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健全的责任制,审批人员在整个贷款发放过程中,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加之贷款的实际内容有一定的历史延续,因而贷款一旦发生风险,较难分清责任。其次:由于银行执法不严,致使担保流于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向银行贷款必须出具担保,一般采用抵押的担保形式,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登记费用,经营提供缺乏费用的抵押合同,银行不进行严格把关,致使抵押无效。




三、解决金融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法律、社会历史、经济、文化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建立和完善,并且各种手段应协调一致。但,从以上我们飞行的几种原因来看,法律制度不健全则是最主要的。因此解决金融信用缺失这一问题,必须以法制建设为龙头,综合治理。

1、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从法律上,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违反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用法律的手段改变政府“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依靠法律的手段,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作用。

其次,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

(1)征信法。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行有效地合作,从而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当然,这需要国家、个人的共同配合

(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监督、考核机制,用法律的手段,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加强督察、督办力度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使金融失信成为人们不敢为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诚信的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论金融信用》康万清 《中华儿女》2000年8月

2、《论信用缺失的危害》阎春晓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6月

3、《信用缺失已成“瓶颈”》陈文玲 《信用动态》2000年12月

4、《中国企业信用缺失》 《财经新闻》胡晓 2001年12月

5、《信用缺失影响经济发展大局》吴苟莲在2001年中国担保论坛

6、《信用建议的四个关键点》吴国平《中华儿女》1997年6月

7、《我看信用缺少问题》 《中国金融》1998年6月

作者:聂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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