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受伤也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员工受伤系肇事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与自身无证驾驶无因果关系
2009-09-01 大江网-新法制报
□案例
王女士是某县农村信用社职工,2007年8月20日,王女士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摩托车回家,途中遇车祸,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不负此事故责任。
王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女士当时是无证驾驶,所驾摩托车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王女士的单位县农村信用社也认为,王女士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女士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
王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肇事司机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而非自己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于是,依法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工伤。
□说法
法院认为,王女士受伤,系肇事司机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而非王女士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女士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邝宪平律师表示,无证驾驶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行为违反该法,但是无证驾驶的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从法理上讲,前者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别法,由于特别法要优于普通法的适用,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优先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进行处罚。本案中虽然王女士没有驾驶证,该摩托车也无牌照,但此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王女士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既然王女士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便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决定。因此该局对王女士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王女士无证驾驶过程中被对方所撞受伤,在责任认定过程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无责,无证驾驶的行为和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是正确的。(记者淦丹丹整理)
来源://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9/09/01/011194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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