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章福阳律师
文:章福阳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有证驾驶机动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当员工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员工受伤时应否认定为工伤,在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多地方的做法是不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实务中很多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也是以此复函为依据,对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3月7日也发布了《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浙江省部分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往往依据该批复,对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伤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当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2006年3月1日其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批复》所引用的法规已经失效,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列为该法的规范范围,因此工伤的认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批复》。因此对于该种情况现在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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