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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章离婚释义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徐涛律师
《婚姻法》第四章离婚释义         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离婚制度。涉及离婚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继续保留修正前的婚姻法中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第二,设立补偿制度,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第三,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强调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四,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五,设立追偿制度,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此外,它还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用以规范离异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 义]         这一条是关于依照行政程序,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因此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并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亲属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方式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在男女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既简便易行,又利于实行离婚自由,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欢迎。         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出于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婚姻解除的合法标志。离婚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的过程。基于双方的合意并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是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的统一。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互相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当事人、子女、家庭和社会利益。因此,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垢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生命力的婚姻,同是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当事人正当、合理的离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建设。         根据此条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为:第一,离婚确乎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这意味着离婚的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第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三,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已达成协议,并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应记明如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2)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3)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4)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6)离婚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帮助方法及期限等。     离婚除了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程序才能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农村地区,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则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和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登记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如实地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于双方离婚要求一致,但是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或尚有争议的,登记机关应该告之当事人必须对这些事项作出必要安排才能给予离婚登记。至于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作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审查应该有一个合理期限。根据我国现阶段离婚率稳步上升的趋势,审查期以一至三个月为宜。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最后,登记。对于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应该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夫妻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不予登记,当事人之间的上述纠纷应该以诉讼程序处理。       [案 例]       (1)小刚与同单位女职员小兰经人介绍相识谈起了恋爱。不久,两人单位开始分配住房,为不错过这次分房机会,为日后筹办婚事作准备,他们匆忙地进行了婚姻登记。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深。为此,双方均感到难以培养出感情,想解除婚姻关系。他俩认为,双方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从未同居,这不算结婚,要解除婚姻关系无需再办理什么手续。于是,两人各奔东西。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所以,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是正式合法的夫妻。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和同居,则由男女双方自行处理。因此,只要是已经登记结婚,无论同居与否,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不能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小刚和小兰应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不可以私了,否则后患无穷。         (2)女青年李某与同乡杨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要求与杨某离婚。于是在村支部书记、村长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如下:“村‘两委’同意李某与杨某离婚。房屋属杨某所有,家具属李某所有,李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5000元,钱物当面付清。本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反,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后果自负。”“协议”签订后,两位村干部和李某、杨某分别签名盖章,又加盖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然后由李某、杨某各持一份,作为已离婚的凭证。事后,由于杨某的亲友们认为便宜了李某,又辱骂、殴打李某。万般无奈,李某才到法院询问解决的办法。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宣布这起离婚“协议”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调解李某与杨某的离婚,发给了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经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有权办理合法离婚手续的只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村民委员会,都无权出具离婚手续。       第二十八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释 义]         关于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离婚纠纷,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只能依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按照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男女一方均可依据法定的理由提出离婚诉讼。有些国家兼有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有些国家则以判决离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惟一方式。从离婚理由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些国家采取列举主义,在法律中详细列举具体的离婚理由,非依法定情形不得诉请离婚;也有些国家采取概括主义,在法律中并不列举离婚理由,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婚姻关系破裂应判决离婚。综观各国立法中离婚的法定理由,除婚姻关系破裂外,还有通奸、重婚、遗弃、虐待、生死不明、不能人道、患重大不治之疾病、被判徒刑、长期分居、意图谋杀对方等等。         根据“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既可在诉讼程序以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部门,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即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离婚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双方有可能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也可能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还可能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持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有必要指出,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虽然是处理离婚纠纷的途径之一,但是,这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关部门不得阻止,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理由而拒绝受理。         在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判决离婚的前置程序。在调解过程,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中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协议的内容不昨违反国家的法律和公序良俗。         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其一,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需要发给调解书,但要将调解的笔录存档。其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人民法院应按照协议离婚的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收执。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其三,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是当事人虽然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的法定理由。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核心要素。离婚纠纷的产生,一般都是夫妻感情的变化造成的。其他各种离婚纠纷的原因无不与夫妻的感情状况有关,归根到底都是通过感情的变化而起作用的。感情破裂既然是客观事实,必然会表现为一些情形。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专家提出的离婚标准改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建议,判定离婚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但同时增加列举了几条准予离婚的情形,把判决离婚的标准由概括主义发展为例示主义,并把司法解释提升为法律。婚姻法的此次修改中,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等情况。就形式而言,原来的概括式立法不易操作,法院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难免产生“法院立法”的现象。列举式则较直观且便于操作,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也使法律更具有可预见性。但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况且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情况层出不穷,而法律为了保持其稳定不可能时时修改,势必造成列举式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的结果,这确实是个两难课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释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结婚的违法行为,这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对重婚应作实质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主要指婚外性行为,其表现为婚外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虽然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一方婚外恋而造成的。婚外情涉及到感情伤害,也是造成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两性关系仅限于合法的婚姻之内,这是一夫一妻制度与其他婚姻制度的最大区别。夫妻互相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身心健康的要求,而婚外性关系则严重威胁着婚姻家庭及后代健康。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强调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由于夫妻之间专一的***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极易引起婚姻解体,所以,法律明确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的目的是使人们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这类现象,一些丈夫以做生意为由,长年在异地包养情妇,而对家中妻子和儿女既不探望,也不负担家庭支出。如婚外性关系尚未影响到婚姻家庭,也没有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因通奸、姘居甚至重婚行为,影响和破坏了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甚至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离婚时还应对无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结婚是一种承诺,以互爱为前提,互相承诺就表示双方都有爱的承诺,而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行为违背了夫妻间承诺的义务。诚然,婚外情问题很复杂,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很难认定,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面原因或互为因果。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殴打,得不到温暖而造成的,单方面认定女方过错有失偏颇,因而,对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总之,重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案例]     1987年10月,英与同村的文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1月结婚,同年6月生一男孩方力。婚后夫妻感情尚好。     11992年底方文有了第三者,李发现后予以制止,方不仅不听规劝,反而经常打骂李英,并继续保持与和第三者非法同居。在此情景下,李于199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李英仍然坚持离婚立场。法院依据婚姻法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与第三者的关系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而且因为这种关系经常打骂原告,说明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依法判决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释义]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容忍和忽视。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发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         2000年初李离婚后经朋友介绍认识刘,经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由于刘脾气暴躁,加之性格内向,双方语言沟通不多,以致经常发生争吵,到后来发展到经常殴打对方,因而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2000年底刘所在的工厂效益不好,李又下岗在家,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刘情绪更是低落,只要相互间言语行动略有冲撞,就大发脾气,频频殴打李,并且手段残忍,不管什么季节,不管白天黑夜,打起人来不顾后果,拳打腿踢,并不让李吃饭。2000年5月李遭刘殴打后负气跑回娘家,并于当年年底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竟伙同家人开车将原告强抢回家后毒打。承办人员得知后,及时赶到现场将原告解救回娘,并当场向被告及其家人严厉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违犯了婚姻法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及时制止了一起伤亡事故。此后,法庭依法判决解除这桩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该案开庭时,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合议庭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予以解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引起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释 义]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案 例]     朱某是一装潢公司的经理,1999年与本公司的秘书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2000年底经朋友引诱染上吸毒的恶习。半年时间就耗资6万余元人民币,夫妻为此争吵。过后朱某答应去戒毒所治疗,年底离开戒毒所回到家里,不到1个月重新染上毒瘾。刘某对朱某感到失望,遂提出分手,朱某不答应并殴打刘某。刘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她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而刘某坚持要离婚。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朱某染上毒瘾,经戒毒所治疗后又吸毒并动手殴打原告,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据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法定情形,视为     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     [释 义]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关于离婚的分居时间,世界上最长的规定是十年,最短是两年。分居时间太长,分居条款就等于形同虚设,如果太短就可能导致离婚太轻率。在分居时间上没有绝对合理和不合理的判断。这是由社会发展进程及公众的意志决定有。客观判断看,分居二年左右判决离婚比较适宜。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假如是协议离婚就不需要任何情节理由。在协议不成的离婚理由中,分居多长时间也只是其中一种情节。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案 例]     张某,早年丈夫去世后一直未再婚。1995年2月     人介绍认识了也已丧偶多年的退休干部王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认为彼此很谈得来,所以都希望能够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以便相伴共度晚年。1995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王某性情暴躁,动辄张口骂人,动手打人,张某不仅要承担全部家务,还要处处看着王某的脸色生活。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所有的事情王某要一人做主,并且规定,张某的子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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