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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李斌祥律师
委托人(下称甲方):xxx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电话: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甲方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 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三、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两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4000元。
四、 第二审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代理的,第二审诉讼代理费按照第一审代理费的80%收取。
五、 乙方指派xx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六、 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七、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
八、 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十、 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一、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
十二、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三、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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