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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精心准备,帮助离婚时无过错方实现多分财产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胡常明律师
    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闹离婚,女方杨某某提出离婚,男方梁某坚决不同意,并且还称私自购买的一套房产为其个人房产,如果离婚不同意进行分割。胡常明律师代理女方杨某,通过精心调查取证和认真准备,不仅帮助女方实现离婚,而且还认定男方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男方个人所购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女方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此外男方还将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五法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原告杨某某、被告梁某相互认识。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且在婚内与她人生育一子,故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0年4月2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该院还认定,原、被告虽系依法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夫妻,因被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且与她人生育一子,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被告的行为已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延续,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谁许,原告诉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昆明市××小区A幢×单元×××号,被告辩称该房系婚前个人财产。但从原告举证被告认为的证据看,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付款、抵押都是在婚后完成,故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法庭上确认该房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另该房现有银行贷款236250元。房屋净值为人民币1263750元。鉴于被告对婚姻的破裂的重过错,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本院认为原告在房屋的分割上可以酌情多占一定的份额,昆明市××小区A幢×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分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21250元。房屋贷款由原告继续偿还。原告主张的因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生子被告存在过错,原告提出人民币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在进行总结时,委托胡律师代理该案的原告杨某某认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自己比较满意。她还特别感谢胡律师庭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认真细致并且卓有成效的准备,帮助自己赢下了这场本不轻松并且结局比较令人称赞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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