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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9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11日起施行的。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条,对我国公民的婚姻原则、结婚年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是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各个方面必须遵循的准则。
 
二、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三、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
  (1)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结婚登记是否可以托人代办?
  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五、结婚登记应持有的证件?
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本人户口证明、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最低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七、什么是重婚?
  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而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是重婚行为。对于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还应依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九、孩子必须随父姓吗?
  不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十、非婚生子女低人一等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十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十二、双方自愿离婚应如何办理?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发给离婚证。"
 
十三、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十四、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3)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时,应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4)其他法律后果。
 
十五、什么是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的收益;
㈢知识产权的收益;
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十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七、我国离婚的法定方式有几种?
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
⑴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⑵诉讼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十八、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十九、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十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付债务;(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付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6)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二十二、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有(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十三、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十四、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怎么办?
新婚姻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⑴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若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采取措施。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⑵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⑶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五、如何解决离婚后的孩子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十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年限有规定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应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要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丧失或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十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十八、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十九、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三十、发生了家庭暴力问题,到哪里求助?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发生了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构成伤害罪或虐待罪的,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十一、家庭暴力实施者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⑴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⑵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触犯刑法第206条规定,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刑法第234条规定处罚。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触犯刑法第257条规定,则构成前文所提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二、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⑸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十三、什么是重婚罪,应如何处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四、新婚姻法还承认事实婚姻吗?
不承认,19942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以以事实婚姻处理。
 
三十五、新婚姻法规定有可撤销婚姻吗?
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十六、离婚时要求精神赔偿,可以向第三人(俗称第三者)主张吗?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重婚的,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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