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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什么叫法律援助受援人?
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叫受援人。
 
三、从省到县是否都有法律援助机构?这些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哪个部门?
从省到县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这些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即当地的司法局。
 
四、司法行政部门的哪个机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日常法律援助工作。
 
五、法律援助经费由谁来承担?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办理公证证明;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七、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民事类: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费、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代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八、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法律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请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
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当事人到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法律援助最为恰当?
(一)民事、行政类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向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代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刑事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身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二、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援助案件的人员一定是律师吗?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人员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的公证员,也可以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援助案件的人员不一定是律师。
 
十四、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后,是否可以向法院、其他单位、部门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受援人可以依据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相关费用。
 
十五、如果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法律援助机构是否终止对受援人的援助?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援人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使法律援助义务难以履行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法律援助事项已经完成的,才发现受援人有上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根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用。
 
十六、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有哪些?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终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七、受援人可不可以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十八、受援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受援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受援人在受援助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助条件或因受援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十九、受援人通过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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