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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
 
二、矿产资源的权属如何界定?(本法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的砂石、粘土、页岩、石材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
    分两步办理。
   第一步: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需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办矿投资等)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
  第二步:采矿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简要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执照(验原件或经工商部门签字的复印件)
   (5)具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表格或文字材料)
   (7)地质环境评估报告;
   (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其它材料:涉及林业、水利、路政、需办理相关部门手续。
 
四、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1)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收件(采矿权受让人持采矿权出让文件、确认书、收取材料并作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
  2)现场勘查(矿产资源管理科对申报矿区进行勘查)
  3)审查(经办人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审核(矿产资源管理科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5)报批(经矿产资源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送局领导批准)
  6)颁发采矿许可证归档、上报(同意登记、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科对审批材料归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哪些税费?(本法第5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六、允许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哪些?(本法第35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七、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的原则是什么?(本法第35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八、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本法第20条)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九、什么情况下,应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十、《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土地复垦有什么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土地复垦主要包括恢复农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项。复垦的内容包括塌陷区、采空区复原,尾矿库造田,排土场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风景观赏区,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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