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李斌祥律师
刘丽与陈峰于1999年1月结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陈峰单位婚前分配给他的一套68平方米的住房内,该房产原属陈峰单位所有,在2006年5月按国家政策进行了房改,向单位缴纳了房改购房款3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户较多,手续繁杂等原因,至今仍未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3年4月,陈峰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180平方米的私有房待他去世后只归儿子陈峰继承,陈峰妻子刘丽不得享有。
2007年1月,刘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居住的房产和陈峰父亲留下的那套私有房屋。陈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两处房产。而刘丽认为这两套房子,特别是后来陈峰继承的那套180平方米的住房自己应该分得一半。对于单位的福利房,虽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该房屋的买卖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已经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政府机构批准,并交纳了房改购房款,各种手续齐全合法,只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查后即可取得产权证,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陈峰则认为,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指定归自己个人所有刘丽无权要求分割。单位的福利房因为在诉讼期间,自己又以生活困难为由,撤回了房改申请,并收回了已经交付的购房款,所以刘丽也无权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丽无权分割这两处房产。因为,刘丽和陈峰居住的房产是单位的福利房,是陈峰单位在婚前就分配给陈峰居住。因为后来没有买断产权,只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故刘丽对于产权人为单位的房产无权要求分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须经登记后,领取产权证,买卖合同生效,产权方发生转移。现在双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记,产权仍未发生转移,仍应属单位所有,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双方自然也就无从谈分割。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陈峰继承的父亲私有的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丽提出分割陈峰依据父亲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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