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何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比如可作如下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 员工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公司及管理、经营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2) 公司的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3) 包含公司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4) 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设备及其它办公用具等。员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公司有权暂时不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应付员工、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员工仍需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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