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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纳税人享受系列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汶川大地震对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破坏。记者从成都地税局获悉,灾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等方面减轻受灾纳税人税收负担。

  个体工商户减征个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企业外,地震中受灾的既有个人,也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具体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工作或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危房可免征房产税

  成都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税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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