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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解除扣押期间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内容】

  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考点说明】解除扣押应当遵循的程序。

  重点法条之八: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法条内容】

  《法典》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提示】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对于赃款、赃物须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没收上缴国库。

  六机关《规定》第48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以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典》第198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解释》第294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公安部《规定》第219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圈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法条释义】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及时返还;属于赃款、赃物在判决生效后没收上缴国库;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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