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3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场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交警、物价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有关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制度,并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袖标和胸卡,按照物价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自觉交费,并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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