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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原晋津贪污案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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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晋津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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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原晋津,男,42岁,捕前系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1997年3月20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原晋津贪污一案立案侦查,1997年7月28日侦查终结,1997年8月2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原晋津从1995年12月开始,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主管财务、人事、行政、组织等工作。在此期间1996年2月至1997年3月,被告人原晋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使用支票或现金,在天津市天麟娱乐有限公司或用餐,或听歌,或给演员献花篮,挥霍浪费。
  1996年9月,被告人原晋津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三星牌照相机一台,价值3200元据为己有。
  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间,被告人原晋津利用职务之便以给局长发加班补助费、节日补助费的名义,多次提取现金共1.23万元,用于个人打保龄球。
  1996年3月和5月,被告人原晋津利用职务之便,购买摩托罗拉7200型移动电话一部,海尔KF-25空调机一台,价值1万余元,送与何某(女),尔后以除湿器手机初装费等名义在本单位报销。
  1996年10月,被告人原晋津利用职务之便,购买西门子S4型手机一部,价值0.69万元,送与出租汽车司机刘某某。尔后在单位报销。
  1997年9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晋津身为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为满足个人私欲,利用职务之便,以挥霍公款的方式,侵吞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被告人原晋津所犯罪行(全额认定)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原晋津个人挥霍公款的证据确凿,原晋津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有因公消费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原晋津的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原晋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原晋津以有公款消费及自首情节为由,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晋津自首情节应予认定,予以减轻处罚。改判被告人原晋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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