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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黄色短信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10月16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 请 人: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1岁。
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
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05号。
申请人因申请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查处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联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服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特向贵部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贵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
.2、责令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甘肃联通违法违规行为;
3、确认128手机杂志据以向申请人收费的信息服务合同不成立,是无效合同;
4、确认甘肃联通代128手机杂志向申请人收费属乱收费,是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4年9月28日,甘肃联通1001客服热线打电话给申请人,推销128手机杂志,申请人表示工作忙,不需要。但128不知何故给申请人发送成人笑话和婚恋物语,申请人无可奈何。

      10月1日,申请人到西北师大找同乡聚会共度国庆,几位女同乡因好奇翻看申请人手机中的短信息,竟在其中发现128手机杂志于2004年9月30日发给申请人的一条名为成人笑话的短信息,其内容极不健康,露骨地描写新婚之夜男女作爱时男的“嗷嗷”、女的“咩咩”的呻吟声,她们对申请人议论纷纷。申请人女朋友亦在其中,她非常生气,骂申请人“臭流氓”,提出和申请人分手,使申请人在国庆期间一直陷入痛苦、折磨中。此前,申请人是一名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执教已达十余年,在她们眼中有很好的个人形象,而该短信事件,使得申请人在社会上的形象大打折扣,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10月7日,128短信通知申请人其手机杂志免费期截止到10月8日,免费期后每项包月3元。 申请人当即给128发送两条短信,告知他申请人不需该项服务,甘肃联通在代收我0.20元信息费用后,128手机杂志仍不停发送含不健康内容的短信息骚扰申请人,并收取申请人的费用。
       10月9日经申请人再次同其交涉后,128取消了其服务。2004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投诉,提出应制止联通违法行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其工作人员做了笔录,并让申请人将“短信证据”传真给他们(传真号0937-8788961),他们承诺将调查处理。随后甘肃联通电话通知申请人:一、给我赔礼道歉,但不登报;二、退还所收费用,并双倍返还;三、精神损害一分不赔,并拒绝出具书面通知。时至今日,甘肃联通未给申请人退还任何费用,遑论双倍返还,赔礼道歉也不见其踪影。相反,于2004年10月25日又强行代收128手机杂志包月费3元。于是,申请人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询问投诉处理结果,其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已将投诉材料转甘肃联通处理,他们不再处理此事。
      针对此事,申请人认为:
    128手机杂志信息服务合同不成立。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128手机杂志给申请人提供免费或收费信息服务,因申请人未承诺,更未进行确认,并予以了明确拒绝,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该服务合同不成立,其给申请人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包月费是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128手机杂志发送的短信息内容违法,必将导致服务合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短信内容违反民法第七条之规定,内容不健康,有黄色短信息,违背公序良俗,给申请人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也违反了我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十三条,并且明显和信息产业部提出加大通信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力度的要求格格不入。按其规定,“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违规一定严肃处理。”
     中央文明委《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已出台,甘肃联通这种做法和两个意见的要求背道而驰,贻害无穷。
     其作法广大人民群众也深受其害,意见很大。现在青少年拿手机的比比皆是,这种短信息将可能毒害他们的心灵,不利于全社会对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所做的努力。
    甘肃联通代收费属搭车收费,乱收费,是违法行为。
    申请人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128存在信息服务纠纷(其合同成立、有效与否先不提),这是申请人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服务、收费纠纷,和甘肃联通并无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甘肃联通凭什么把申请人交其的预存话费扣走代申请人给128手机杂志交包月费?他代收费事先通知申请人了吗?取得申请人的同意了吗?怎能人家让他代收谁的费就收谁的费,也不管交易是否存在、合法,钱的主人是否同意。如果这种代收费行为合法,那么黑社会代人讨债也合法了,这社会秩序不全乱套了?!甘肃联通未经申请人的同意、许可将申请人的钱拿去给他人交什么包月费,是非法侵犯申请人的私有财产权,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财产权,其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本来,甘肃联通作为一个给全省联通客户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应将其手机杂志办成一个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而不是一个传播不健康短信息的平台;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应是诚信经营的楷模,而不是利用霸王条款推销违背公序良俗的服务。其行为违法违规违纪,已起民愤,应当被制止,并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以及《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都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从严处理”,但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作为主管机关却行政不作为,对强制交易,乱收费并传播文化垃圾、不良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竟将投诉材料交由被投诉人自己处理!致使甘肃联通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广大电信用户包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几乎达到明火抢劫的地步!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民怨沸腾,申请人特向贵部提起行政复议,请贵部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申请人:贺文龙

2004年 11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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