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1(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中小企业劳动法问答11(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11.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2009年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赠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