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家委托出售时居间人对买受人的违约金请求权能否成立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刘某、张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非独家委托出售 其他途径购房 违约金
【裁判要点】
许多中介公司在向委托人(买受人)推荐房源时都约定“如果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未通过其购买所涉房屋,应承担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责任”。由于此项条款多由居间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往往对委托人进行较大限制,故不宜简单地按照双方的约定机械判断,而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居间人已经提供的信息之程度及买受人对该信息之利用 程度、买受人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房屋是否有合理的依据。买受人是否有不支付居间报酬的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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