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2-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B.因加入取得: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

  2、丧失:

  A.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B.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B.在国家间进行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2、条件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B.国籍持续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3、范围A.国民被非法逮捕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C.非法劫持航空器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