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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发行前的准备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之后发行人还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监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路渲推介与网上推介
 
路演( Road Show)推介,是指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在充分交流的条件下促进‘  股票成功发行的重要推介手段。路演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动态的股票发行方式,即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分析报告完成后,保荐机构等负责推介的成员逐个拜访大客户,介绍公司的卖点和定位,逐步积累订单,从而发现需求和调整价格。路演结束后,公司根据订单确定一个基本反映供需关系的价格。如果认购量很少,则调低价格或推迟发行;如果超额认购很多,则调高价格。因此路演是目前促进股票成功发行的重要推介和宣传手段。
 
另外,为建立和促进投资者与新股发行人的直接沟通,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对发行推介作了一些强制性要求。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
 
股票的合理科学定价是股票成功发行并上市的核心,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目前国际上流行三种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即现金流量贴现法、经济收益附加值(EVA)法和可比公司法。在新股发行方式上,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有固定价格方式、累积投标方式、竞价方式和固定价格公开发行。其中,累积投标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之一,其目的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它更适合于英、美等机构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国家。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规模、股权结构和投资者结构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新股发行在方式和定价机制上都与国外市场有很大的区别。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11日起施行)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股印发行价格。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票询价价确定发行价格。
 
(一)询价对象
 
初步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少及苎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拇臣告应按有关规定制作。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三)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均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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