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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根据20021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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