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机动车道被撞致对方摩托驾驶员受伤 被判赔2万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李英俊律师
-路人王某走在机动车道上,与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二人双双受伤。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否应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
-行人承担赔偿机动车方损失的原则是什么,到底又应赔偿多少对方损失呢?
现场回放
不走人行道 行人摩托方均受伤
2011年1月6日凌晨,叶某驾驶川A4K777二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的广场路由音乐广场往长柏路方向行驶。当天1时40分许,为了确保安全驾驶,叶某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走的被告王某发生挂撞,致使车辆受损,王某和叶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同年7月26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的伤情为8级伤残。
龙泉驿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叶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的20%,共计5万余元。
王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内。”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法院认定叶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王某未依法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王某应对叶某的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处王某赔偿叶某2万余元。这份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争议焦点
行人有过错 应担多少赔偿责任
第1种意见:行人不应赔偿机动车方
据了解,这起案件究竟如何划分责任,行人是否有责任?存在不同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由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只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所以行人不应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
第2种意见:行人担责应不低于20%
另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过错责任确定当事人责任,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此次事故的重要证据。因为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根据道法、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
第3种意见:行人应承担10%的赔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道法仅规定了车辆对行人的损害赔偿,但没有规定行人对车辆方的损害赔偿,应依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并不是法院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应根据事发的情况确定各方责任。案件中,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解释
道法未规定 适用一般侵权原则
承办法官陈明认为,道法第76条规定了车辆对行人的民事责任,但并未规定行人、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律原则,所以依据民法、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应根据一般的侵权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行人对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本案中,原告因避让被告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害,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
2、是否存在损害结果。原告因此次事故构成了八级伤残,存在损害结果。
3、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是否存在过错。这是本案中比较关键的一点。事发路段有人行道,被告无法定理由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至原告为避让被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有过错。
所以,法院按第三种意见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处其向原告赔偿2万余元。
龙泉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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