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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上)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杨振夏律师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上)
——答南阳市网友李某的咨询
解答者 杨振夏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南阳市网友李某的咨询
    李某准备近期与妻子离婚,婚后因短期妻子没有怀孕,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一名女孩,今年已经年满19岁,女孩在13岁时,得病不能行走,整天在家里不能走出家门;在收养孩子后的第8年妻子意外怀孕,又生育一名男孩子,今年10岁;李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想与妻子离婚,只想要男孩子,不准备要女孩子,说女孩子是收养的,况且,女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又不是自己亲生的,与自己无关,也不想出任何费用。因夫妻双方对是否归谁抚养两个孩子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准备起诉解决。李某咨询本律师他的意见是否可行。本律师明确指出李某的意见不可行,李某如果不抚养女孩子,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等,男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看综合条件才能确定是否能够归李某抚养。因此类问题,经常咨询的人特别多,本律师现就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编发如下,以满足朋友们的需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杨振夏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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