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冰毒1000克没处死刑
2007年12月18日
贩卖冰毒 ——我是如何做好毒品犯罪辩护的 本案被告人祁某某和乔某长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名‘冰毒’)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接受祁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祁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派以来,我自感责任重大,曾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案情;认真阅读摘录案卷,反复分析研究。深入其家乡调查了解他的成长经历和为人处世的品格。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故对其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不持异议。因为祁某某所犯罪行十分严重,有可能判处死刑,所以,无论是站在国家的角度,还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在涉及是否剥夺生命权的重要决断之前,辩护人应责无旁贷的充当好合议庭的参谋,为合议庭的裁判提供中肯的建议和意见。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国家法制!为此,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祁某某的罪行虽然严重,但可以不判处死刑,或者说,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检察院指控其某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刚才曾经说过,对祁某某运输毒品,辩护人没有异议。因为它有供述,有车票,有赃物,可以相互印证。但对于检察院认定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人却不能苟同。为什么呢?因为它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相互佐证。让我们回顾以下祁某某的供述:祁供称是深圳的一个叫阿成的向祁某某出售的毒品,但阿成个什么样的人,祁没有说。祁某某供述阿成也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他是在水果市场找到的阿成,当公安问现在是否能够找到阿成时,祁却供找不到了。祁供称交易前阿成曾打他的手机和他联系,那么这个阿成是用什么联系的,是固定电话还是手机?号码是多少?公安没有进一步讯问,也没有调取祁某某的电话单进行核实。祁供毒品是用现金交易的,现金是从在广东茂名办的一个邮政储蓄卡上取出来的,但公安追问信用卡在何处时,祁供将卡扔了。但公安却没有调取银行帐号进行核实。按照祁的供述,是卖方也找不到,交易的证据也找不到,死无对证。显然,祁某某是在隐瞒着什么!那么辩护人不禁要问,祁某某既然已经供认是他联系的出卖人,是他亲自进行的交易,那他还要隐瞒什么?是为了保护阿成?不可能!因为他和阿成只是一面之交。是为了减轻罪责,隐瞒更大的案情?也不可能!因为他知道贩卖 二、祁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要想对本案进行准确的量刑,还应分清两位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乔某在本案中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占据主导的地位,祁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这还要从二人的平时的关系说起。我用八个字来形容而被告人的关系:就是“恩若父子,情同手足”。祁供“我和乔某是在1995年的时候认识的”,“后来我们交往越来越深,我也就一直跟着他干了”。乔供”1995年我搞装修时,祁某某跟着我干,后关系不错就成了朋友” 。“我觉得他这个人挺实在的,也挺义气的”。据我了解,祁某某成长于河南省某市一个贫穷偏僻的农村,文化程度不高,但受当地封建“忠孝节义”的思想影响较大。祁某某1995年来到北京时刚刚26岁,是个不谙世事的年轻的小伙子,乔某42岁,是一个久经磨练的人员,祁投靠了乔,在乔的麾下发展,对乔忠心不二,乔也需要祁这样的得力干将,二人一开始就确立了人身的依附关系。可以说,这次运输毒品,如果乔不点头,祁是绝对不会去做的,乔虽同意,但不出资,祁也不会去做的。乔没有销售渠道,也不可能出钱让祁去买。总之,没有乔的授意,资金,销售渠道,祁是不可能从事运输毒品犯罪的。乔本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教育引导祁某某走光明的道路,但他却把祁某某引向了犯罪的道路。故祁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作用。 三、涉案毒品被及时查获,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 祁某某运输的毒品被当场查获,毒品没有扩散,未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向社会的,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四、祁某某在被抓获时始终配合,没有暴力反抗行为。 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是武装贩运、暴力抗拒查缉工作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由于前些年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造成一些犯罪分子错误的以为,只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就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他们往往铤而走险,武装贩运、暴力抗拒查缉工作,甚至杀害缉毒人员,给缉毒工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这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杀一儆百!但对于虽然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判处死刑的,因其在被抓获时始终配合,没有暴力反抗行为,应当体现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有利于查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抓捕祁某某的警官出具的“到案经过”,祁某某在被捕过程中,始终工作,没有抗拒逃跑行为。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五、祁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祁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一直到今天的审判,祁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都进行了坦白。始终认罪态度较好。 六、祁某某是初犯,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据辩护人调查了解,祁某某在家孝顺父母,团结邻里,与人为善,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在其村里口碑较好。此次运输毒品,是初犯,偶犯,根据其在被抓获时配合公安工作,抓获后坦白犯罪事实的情况,完全较符合初犯的特征。和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累犯、职业毒贩有本质的区别。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故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唐友珍时指出:当前对毒品犯罪应当从重从快予以"严打",但具体判处毒品犯罪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确定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的刑罚,都应当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具体处刑。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要从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定。不能仅根据毒品数量大就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对于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作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适当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虽然罪行严重,但影响定性的犯罪事实仍然存在疑点、具有许多酌定从轻的情节,完全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衷心的希望合议庭不把涉案毒品数量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对被告人祁某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刘明律师 2007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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