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侵权纠纷评析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110网律师
其中,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首次录制人,翻录他人已有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作品并不能产生相应的邻接权。将电影、电视剧翻录成录像带或光盘只是一种复制行为,翻录者不能因此享有相应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品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该制品首次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本案例中,某县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并非直接转播,而是先把有关音像翻录下来再播出,属于复制行为。因此,该县电视台不仅侵犯了影视社的无线电视播放权,同时也侵犯了影视社的复制权,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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