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公司章程如何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章程如何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条件应当高于公司法的规定。
    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23或者34同意或一致同意。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规定,相反,若章程规定的限制条件低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该章程的规定就为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理由是:
    1、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条件的规定,应属于股东自治规则,股东自治规则若不与强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应当有效。
    2、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严格于公司法的规定,则更能强化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虽然《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股东的意思自治,应属有效。
    二、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
    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等原则都适用于公司法。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中仍要贯彻股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否则会变成僵化的公司法。故,在不与公司法存在冲突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有效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