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居民档案保管方赔8万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案情回放——】
白先生原为某单位职工,1990年因违纪被单位除名,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派出所。之后,白先生自谋职业。2009年7月24日,中午在家吃过晚饭后,56岁的白先生想去遛弯儿,但感觉身上不适,其妻见其嘴歪,说话也不利索了,赶紧送其去医院。经检查,白先生得的是脑血栓。2009年底,白先生又犯了一回病,至2010年1月,出现半身麻木。于是,家人想让他办理退休,2010年2月,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白先生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可是到保存档案的派出所调档时,却被告知档案已丢失。因为没有档案,白先生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与派出所协商,亦不能解决退休问题,于是,白先生诉到法院,要求派出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庭审时派出所方面称,白先生的档案是在派出所搬家时不小心弄丢的,这是客观原因,所里没有主观过错,且已向所有曾保存档案的地方找过了,都没有找到,已经尽到帮忙寻找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接收了白先生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白先生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白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其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派出所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派出所赔偿白先生8万元。
【律师说法——】
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关于人事档案的转递,也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档案接收部门应妥善保管档案。
本案中,白先生的人事档案涉及白先生的人身利益,派出所接收了白先生的人事档案,就有义务妥善保管。派出所丢失了白先生的人事档案,使得白先生的退休、养老、生存、医疗问题均得不到解决,所以,派出所应承担因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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