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2-02-1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加班事实主要指加班时间,劳动者可以通过考勤卡等记录来证明;而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则需证明有关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事实。当然,不排除劳动者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加班事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工资的支付方式一般有现金支付和银行代发(打入工资卡)。现金支付的,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领款,可根据其签名的《工资发放表》载明的发放项目来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事实;银行代发的,领款人没有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可提供银行代发记录(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帐)及工资发放表和装订成册的会计原始凭证等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事实。在这里,笔者建议采用银行代发方式的用人单位,最好每在银行代发的同时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发放清单,并由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清单副本上办理签收手续,以便核对确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