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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追逐折断门牙法院判三方担责

发布日期:2012-02-21    作者:李海英律师
小学生课间追逐嬉闹,由于地板滑,将同学撞到墙上,折断了门牙,赔偿责任该谁来承担?近日,莒南县法院对这起小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朱某伤后损失21409.21元,由被告孙某赔偿10704.61元,学校赔偿4281.84元,余额由朱某自己承担。
  今年10岁的朱某是某小学二年级五班的学生。去年10月26日10时许,课间操过后,朱某的同学李某与孙某在楼梯口附近玩游戏,朱某想参加,李某于是让孙某追逐朱某,朱某在前跑,孙某在后追,朱某跑到一墙边停下来了,后面的孙某因脚下的地板有些滑停不下来,撞到朱某身上,致朱某碰到墙上,造成其两颗上门牙部分折断,露髓。朱某伤后花去医疗费126.01元、法医鉴定费500元、护理费683.2元(48.8元/天×14天)、交通费100元,后续治疗费为2万元。朱某出院后,其父因索赔损失无果,将学校、孙某以及孙某的父亲告上法庭。
  孙某父子认为,小学生在学校期间脱离父母的监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责任轻微,主要应由学校赔偿。而校方辩称,学校已尽到管理和教育义务,只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机构,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孙某在嬉闹追逐朱某的过程中致朱某受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朱某受伤与自身也有一定关系,可适当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该校在教学设施、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多次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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